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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91)府兵一字第096128576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點
  • 一、臺北市政府兵役處(以下簡稱兵役處)為辦理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十二條之後備軍人離 營歸鄉報到業務,特訂定本須知。
  • 二、離營歸鄉之後備軍人,應於離營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含回鄉旅程實際所需時間)攜帶下 列證件,向戶籍地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辦理歸鄉報到: (一)離營證件。 (二)離營報到憑證卡。 (三)本人印章。 (四)國民身分證。 前項離營歸鄉之後備軍人,於離營前,應將戶籍地址填入離營報到憑證卡,如須遷徙時 ,應完成戶籍遷入登記後,再辦理歸鄉報到。
  • 三、區公所查核無誤後,於其離營證件及離營報到憑證卡背面加蓋「已報到」章戳及日期, 國民身分證役別欄加蓋「役別」章戳後,通報戶政事務所、兵役處及臺北市後備司令部 。
  • 四、處理程序如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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