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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5-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1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2年12月5日臺北市政府(92)府兵一字第092278186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 (原名稱:臺北市後備軍人獨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緩召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緩召申請須知)
  • 二、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緩召: (一)無同父兄弟者。 (二)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三)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 (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 三、申請緩召應檢具下列證件: (一)現戶全部戶籍謄本(含父母親戶籍謄本)。 (二)切結保證書。 (三)其他相關證件。
  • 四、申請期間為自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向戶籍地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申請。
  • 五、緩召申請資料經區公所初審後,轉報本府複審彙送臺北市後備司令部核定。
  • 六、申請人得於接獲不准緩召通知書後三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區公所申請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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