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申請領發: (一)本證由本府社會局統一印製,由各區公所核發(市立扶養機構院民由各所屬機構 核發。) (二)凡設籍本市市民,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得持身分證向核發單位申請辦理。 (三)老人年齡之計算,當月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四)申請人向核發單位辦理時,應檢送照片二張(一張貼冊由核發單位存查,一張貼 於敬老證上),並繳驗國民身分證,由核發單位即時受理填妥驗印後核發。
- 三、使用範圍: (一)持證人得在本市轄區內享受搭公車、進入康樂場所、參觀文教設施優待及老人福 利法中規定優待事項經有關機關公布實施者。 (二)外縣市居民及外籍人士,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可憑身分證或護照享受優待,優 待項目及辦法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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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01
臺北市敬老證申請使用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5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8年5月19日臺北市政府(88)府社四字第8802423600號函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