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臺北市建國假日商場(以下簡稱建國商場),以輔 導殘障市民使其自立自強,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建國商場,係指每星期六、星期日與連續假日之星期一或星期五及除夕前二 日,於建國南路高架橋下信義至和平東路第一橋孔之停車場所規劃之攤位供販售物品之 場所而言。
- 三、建國商場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協辦機關為本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臺北 市市場管理處。
- 四、建國商場之攤位由主管機關經公開程序受理殘障市民之申請(條件另定之)並抽籤分配 位置。
- 五、建國商場攤位經營者,應由主機關輔導成立自治會並訂定管理規章辦理市場管理、清潔 維護等事宜,其業務應受主管機關監督。
- 六、建國商場使用費按本市公有收費停車場收費標準繳納費用(每小時使用費率×使用時數 ×使用停車格位),如費率調整,則按新費率計算。使用費總數由所有業者分擔,並由 自治會於每月一日負責統籌繳交臺北市停車管理處。
- 七、建國商場之經營者,應依攤位分配地點規定時間擺設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變更, 每次販售完畢必須清理現場恢復原有景觀。
- 八、建國商場販售時間規定如左: (一)開市日:上午九時以前進場。 (二)收市日:下午八時以前出場。
- 九、建國商場經營者,應依法標示販售品名稱、價格等,並繳納稅捐。
- 十、建國商場攤位之經營者由主管機關製發證件,於每年十月份前一週由自治會收齊並檢附 照片一張辦理換證,無法經營或自願放棄經營,應以書面報主機關核辦。
- 十一、建國商場攤位之經營者應親自經營,不得私自轉租、分租、頂讓、或委由他人經營, 營業時間應配帶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
- 十二、建國商場及附近交通秩序由警察局負責。
- 十三、攤位之經管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收回其經營權。 (一)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 (二)一年內累計十五日無故未經營者。 (三)一年內請假逾二十五日者(含無故未經營日在內,請假應以書面之)。
- 十四、建國商場攤位用地如本府有其他用途時得隨時無條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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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03
臺北市建國假日商場輔導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2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2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82)府社三字第2066723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