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勞工局局長擔任;其餘委員九人至十六人,由主任委員就下 列人員聘(派)之: (一)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二)政府相關機關(單位)代表一人至二人。 (三)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代表二人至四人。 (四)身心障礙者或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團體代表四人至六人。 (五)學者專家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由主任委員補聘(派)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5-2001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收支保管及運用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9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7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87)府勞三字第87069959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