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墳墓遷葬補償標準表
補 償 金 額 備 註 按墳墓面積乘以每一平方公尺新臺幣 六、0六0元計算。但墳墓面積以十 六平方公尺為限﹔補償金額低於新臺 幣四0、000元者以四0、000 元計。 每一平方公尺新臺幣六、0六0元係八 十六年本市富德公墓內墳墓之平均造墓 費用。 附註: 一、本標準表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及臺北市殯葬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適用本標準表補償之墳墓,以合法之墳墓及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 之舊有墳墓為限。 三、本標準表所稱墳墓面積,係按覆蓋遺骨骸之主體(墓塚)與墓廊及墓庭部分 ,不包括墓園部分 。 四、不能撿骨而必須火化者,另補助搬運與火葬棺木等費用新臺幣一三、00 0元。 五、墳墓內,每增加一個骨罈 (罐) 補助搬運費新臺幣二、000元。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7-3005
臺北市墳墓遷葬補償標準表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6日臺北市政社會局(89)北市社七字第8928751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點;並自90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