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徵收土地,其土地補償費之發放,務求簡政便民,以提升 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土地徵收補償清冊,由本府地政處(以下簡稱地政處)按每一工程編造之,筆數較多時 得分冊編造。
- 三、土地徵收清冊,送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稅捐處)之當地稅捐分處(以下簡稱稅 捐分處)先行查明欠稅。但每一工程筆數較多時,得分批送達。
- 四、正式公告徵收時,將土地徵收補償清冊分送臺北市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市庫代理銀 行)及稅捐分處,市庫代理銀行據以先作價款發放之準備工作,稅捐分處據以查註代扣 稅款資料及掣發稅單。
- 五、稅捐分處應於收到公告徵收副本之日起十日內(特殊案件不得逾十五日),將代扣稅款 資料加註於土地徵收補償清冊內,送還地政處,並掣發稅單連同清冊乙份逕送稅捐處, 於發放補償費時,由稅捐處派員攜往土地補償費發放場所配合辦理扣繳稅款。地政處根 據稅捐分處所送清冊核算實發數額,填註於土地徵收補償清冊內,經各級人員核章後, 應檢具二份送達用地機關。
- 六、用地機關應將土地徵收補償清冊乙份,送達市庫代理銀行,並按每冊之補償總額簽發付 款憑單乙份,送達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 七、財政局依據每一份付款憑單,以電連存帳方式撥付設於市庫代理銀行之補償地價專戶。
- 八、土地補償費之發放場所為市政大樓地下一樓中央區「臺北市政府徵收土地發放補償費服 務中心」(必要時得由地政處及市庫代理銀行協議發放場所地點),並由地政處、市庫 代理銀行及稅捐處派員集中作業。發款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中午不休息 。但星期六為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必要時星期六下午及例假日得加班為之。
- 九、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以支票或匯款方式領取補償費。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匯款方式領取補償費者,所提供之帳戶名稱,需與被徵收土 地所有權人之名稱相符。 有關匯款所需支付之費用,由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負擔。
- 十、補償費收據為三聯單(正本一聯、副本二聯),由地政處負責審查受領人資格及產權證 明文件後,於收據上核章,送市庫代理銀行核對清冊無訛後,據以簽發支票或以匯款支 付,並由銀行於收據上加蓋付訖圖章。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匯款方式領取補償費者,市庫代理銀行應於領款收據上加蓋 已匯款戳記,並加註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戶名及帳號。
- 十一、支票之票面金額或匯款金額以實發數開支,並當場給付土地稅(及滯納金)收據。
- 十二、應發金額或受領人與土地徵收補償清冊所載不符者,由地政處簽開更正通知單一式三 聯,一份自留外,其餘二份送交市庫代理銀行據以付款。嗣後依據每一清冊彙總一次 ,送用地機關透過財政局更正補發款項或扣回款項。
- 十三、市庫代理銀行應將每日發款情形編造日報表,按月彙送臺北市審計處、地政處、財政 局,並於結案時將有關憑證送用地機關。
- 十四、保管清冊由地政處編造,分送用地機關、財政局、稅捐處及市庫代理銀行各乙份,市 庫代理銀行開妥支票後辦理保管,並將國庫收款收據送用地機關核銷,其扣繳稅稅單 收據,送稅捐處據以造具「保管代扣稅款證明冊」由各級人員核章後送用地機關。
- 十五、凡以徵收方式處理之補償費均依照本要點處理。各徵收案之預定發價日由地政處排定 ,通知各有關機關。
- 十六、市庫支票簽發後兩個月內未發給之餘款,一律以支出收回繳還市庫,將來需支用時, 依集中支付程序辦理付款。
- 十七、各有關機關之作業時間,應切實依照流程表規定之時間提前完成。
- 十八、用地機關有關憑證送審事項,依照現行法令規定辦理。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6-3020
臺北市政府徵收土地發放補償費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3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95)府財務字第09570713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