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土地徵收補償清冊,由本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按每一工程編造之,筆數較多時 得分冊編造。
- 五、稅捐分處應於收到公告徵收副本之日起十日內(特殊案件不得逾十五日),將代扣稅款 資料加註於土地徵收補償清冊內,送還地政局,並掣發稅單連同清冊乙份逕送稅捐處, 於發放補償費時,由稅捐處派員攜往土地補償費發放場所配合辦理扣繳稅款。地政局根 據稅捐分處所送清冊核算實發數額,填註於土地徵收補償清冊內,經各級人員核章後, 應檢具二份送達用地機關。
- 八、土地補償費之發放場所為市政大樓地下一樓中央區「臺北市政府徵收土地發放補償費服 務中心」(必要時得由地政局及市庫代理銀行協議發放場所地點),並由地政局、市庫 代理銀行及稅捐處派員集中作業。發款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中午不休息 。但星期六為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必要時星期六下午及例假日得加班為之。
- 十、補償費收據為三聯單(正本一聯、副本二聯),由地政局負責審查受領人資格及產權證 明文件後,於收據上核章,送市庫代理銀行核對清冊無訛後,據以簽發支票或以匯款支 付,並由銀行於收據上加蓋付訖圖章。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匯款方式領取補償費者,市庫代理銀行應於領款收據上加蓋 已匯款戳記,並加註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戶名及帳號。
- 十二、應發金額或受領人與土地徵收補償清冊所載不符者,由地政局簽開更正通知單一式三 聯,一份自留外,其餘二份送交市庫代理銀行據以付款。嗣後依據每一清冊彙總一次 ,送用地機關透過財政局更正補發款項或扣回款項。
- 十三、市庫代理銀行應將每日發款情形編造日報表,按月彙送臺北市審計處、地政局、財政 局,並於結案時將有關憑證送用地機關。
- 十四、保管清冊由地政局編造,分送用地機關、財政局、稅捐處及市庫代理銀行各乙份,市 庫代理銀行開妥支票後辦理保管,並將國庫收款收據送用地機關核銷,其扣繳稅稅單 收據,送稅捐處據以造具「保管代扣稅款證明冊」由各級人員核章後送用地機關。
- 十五、凡以徵收方式處理之補償費均依照本要點處理。各徵收案之預定發價日由地政局排定 ,通知各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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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6-3020
臺北市政府徵收土地發放補償費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地用字第10132858500號函修正第2、5、8、10、12~1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施行(由財政局改列地政局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