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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6-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4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84)府地四字第84074698號函訂頒;依臺北市政府第826次市政會議決議通過
  • 一、說明: (一)徵收土地之補償費及補助費分左列各項: 1.補償地價。 2.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 3.建築改良物限期拆遷獎勵金。 4.營業補助費。 5.人口搬遷補助費。 6.農作改良物補償費或遷移費。 7.佃農補償費。 (二)徵收土地之各項補償費或補助費依左列規定領取: 1.補償地價及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由所有權人領取: (1)徵收公告當時土地登記簿上記載之權利人。 (2)土地經法院拍賣或判決確定者,為領有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買受 人;或因形成判決取得土地權利者。 (3)土地屬破產財團所有者,為其破產管理人。 (4)土地為未辦繼承登記者,為全體繼承人。(部分繼承人檢具他繼承人無法會 同辦理之證明文件,得分二期領取其應繼分補償費)。 (5)土地為經撤銷登記之公司所有者,由清算人檢具資格、印鑑證明代表具領。 (6)祭祀公業土地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由全體派下員具領。 (7)土地為神明會所有者,參照祭祀公業之規定辦理。 2.人口搬遷補助費由現住戶戶長領取。 3.營業補助費由營業人領取。 4.建築改良物限期拆遷獎勵金,由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領取。 5.農作改良物補償費或遷移費;由農作改良物所有人領取。 6.佃農補償費由承租人領取,承租人死亡者,由全體合法繼承人領取。 上述各項補償費或補助費領取人均得委託他人代領,但應檢附委託書、印鑑證明及身分 證明文件。
  • 二、應備文件 (一)領取補償地價應備文件
    類別 項次 名 稱 發給機關 說 明
    1. 一 般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領 取 (1) 土地所有權狀 自備 (1)分割未換狀者,先向地政事務所換 領,或將土地所有權狀交由地政處 送轄區地政事務所加註徵收剩餘面 積後通知取領取。 (2)權狀遺失時以切結書代替,用紙由 地 政處提供。
    (2) 國民身分證、 印章 自備 地價補償清冊與現址不符者,請檢附原 住址(即清冊之住址)及現址之戶籍謄 本。
    (3) 法定代理人或 監護人同意書 自備 所有權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時需用 。
    (4) 委託書、印鑑 證明、被委託 人之印章、國 民身分證 戶政事務所或自 備 (1)委託他人辦理時方需檢附帶條件用 紙 由地政處提供)。 (2)委託書上應蓋妥印鑑章。
    (5) 他項權利塗銷 證明文件或會 同他項權利人 領款清償 他項權利人 土地設定有他項權利時,應辦理之手續 。
    2. 所 有 權 人 死 亡 繼 承 人 領 取 (1) 繼承系統表 自備 由申請繼承人參酌民法及日據時期臺灣 民事習慣等有關規定自行制訂並應註明 「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時,申 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2) 被繼承人死亡 時之全戶戶籍 謄本 戶政事務所 為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之身分關係 倘就該戶籍謄本之內容未能證明其為合 法繼承人時,應提出其他戶籍資料,以 資佐證。
    (3) 繼承人現在之 戶籍謄本 戶政事務所
    (4) 被繼承人設籍 於土地登記簿 記庫住址之戶 籍謄本 戶政事務所
    (5) 經向法院棄繼 承之證明文件 或繼承權拋棄 書、印鑑證明 自備 (1)拋棄繼承時需用。 (2)74 年 6 月 5 日以後死亡者,拋棄 繼承應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6) 其他文件 參照一般土地所有權人領款文件檢具。
    3. 法 人 領 取 (1) 法人及其負責 人資格證明 法人主管機關
    (2) 法人印鑑證明 法人主管機關
    (3) 其他文件 參照一般土地所有權人領款文件檢具。
    4. 祭 祀 公 業 、 神 明 會 及 法 廟 管 理 人 領 取 (1) 管理人資格證 明文件、規約 書或章程、派 下員名冊、財 產清冊 民政機關 須經民政機關備案。
    (2) 派下員同意證 明文件 自備
    (3) 其他文件 參照一般土地所有權人領款文件檢具。
    5. 其 他 (1) 權利移轉證明 書或確定判決 證明書 法院 土地經法院拍賣或補償費經形成判決確 定者。
    (2) 破產管理人資 格證明文件 法院 土地屬破產財團所有者。
    (3) 清算人資格、 印鑑證明 法院 土地為經撤銷登記之公司所有者。
    (二)領取一併徵收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或補助費應備文件
    類別 項次 名 稱 發 給 機 關 說 明
    1. 建 築 改 良 物 拆 遷 補 償 費 (1) 土地所有權狀 自備 權狀遺失時以切結書代替,用紙由地政 處提供。
    (2) 國民身分證、 印章 自備 建築改良物與補償清冊現址不符者,請 檢附原住址(即清冊之住址)及現址之 戶籍謄本。
    (3) 法定代理人或 監護人同意書 自備 所有人為未成年或禁治產人需用。
    (4) 委託書、印鑑 證明、被委託 人之印章、國 民身分證 戶政事務所 (1)委託他人辦理時方需檢附(用紙由 地政處提供)。 (2)委託書應蓋妥印鑑章。
    (5) 他項權利塗銷 證明文件或會 同他項權利人 領款清償 他項權利人 設有他項權利時應辦理之手續
    2. 建 築 改 良 物 限 期 拆 遷 獎 勵 金 (1) 拆遷證明 用地單位
    (2) 國民身分證、 印章 自備 建築改良物補助費清冊與現址不符者, 請檢附原住址(即清冊之住址)及現址 之戶籍謄本。
    (3) 委託書、印鑑 證明、被委託 人之印章、國 民身分證 戶政事務所或自 備 (1)委託他人辦理時方需檢附(用紙由 地政處提供)。 (2)委託書應蓋妥印鑑章。
    3. 人 口 搬 遷 補 助 費 (1) 遷移後全部戶 籍謄本 戶政事務所
    (2) 國民身分證、 印章 自備 建築改良物與補償清冊現址不符者,請 檢附原住址(即清冊之住址)及現址之 戶籍謄本。
    (3) 委託書、印鑑 證明、被委託 人之印章、國 民身分證 戶政事務所或自 備 (1)委託他人辦理時方需檢附(用紙由 地政處提供)。 (2)委託書應蓋妥印鑑章。
    4. 營 業 補 助 費 (1) 營業執照 自備
    (2) 營業稅繳納收 據 自備 未領營業執照者需用。 補助清冊與現址不符者,請檢附原住址 (即清冊之住址)及現址之戶籍謄本。
    (3) 國民身分證、 印章 自備 農作改良物補償清冊與現址不符者,請 檢附原住址(即清冊之住址)及現址之 戶籍謄本。
    (4) 自備 (1)委託他人辦理時方需檢附(用紙由 地政處提供)。 (2)委託書應蓋妥印鑑章。
    (三)領取農作改良物補償費或遷移費應備文件
    類別 名 稱 發 給 機 關 說 明
    1. 國民身分證、印章 自備 農作改良物補償清冊與現址不符者,請 檢附原住址(即清冊之住址)及現址之 戶籍謄本。
    2. 委託書、印鑑證明、 被委託人之印章、國 民身分證 自備 (1)委託他人辦理時方需檢附(用紙由 地政處提供)。 (2)委託書應蓋妥印鑑章。
    (四)領取佃農補償費應備文件
    類別 名 稱 發 給 機 關 說 明
    1. 三七五租約書 自備
    2. 國民身分證、印章 自備 佃農補償清冊與現址不符者,請檢附原 住址(即清冊之住址)及現址之戶籍謄 本。
    3. 委託書、印鑑證明、 被委託人之印章、國 民身分證 戶政事務所或自 備 (1)委託他人辦理時方需檢附(用紙由 地政處提供)。 (2)委託書應蓋妥印鑑章。
  • 三、領取手續: (一)繳驗證件及填寫領款收據。 (二)審查證件(地政處)。 (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補償費部分需經稅捐稽徵處核對稅單,有關土地欠稅及房屋之 欠稅均於領款時代為扣繳。 (四)由臺北銀行市府辦事處核發支票及轉交繳款書收據。
  • 四、領取各項補償費及補助費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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