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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85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85)府人一字第85013374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3點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處處長兼任,另置委員十二人由主任委員就左列人員派兼或 聘兼之: (一)公正人士二人。 (二)公會代表二人。 (三)社會行政業務主管一人。 (四)地政業務主管一人。 (五)地政事務所主任六人。 前項第一款人員之聘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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