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說明:凡已登記之抵押權,因權利之拋棄、混同、債務清償、抵銷、免除、抵押物之滅 失、抵押權之實行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原因,致權利消滅時,由他項權利人、原 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檢具應備之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 權塗銷所為之登記。
- 二、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文件名稱 文件來源 法 令 依 據 備 註 1土地登記申請書 及登記清冊 自行檢附或向地政 事務所服務台免費 索取,並以二份為 限。 土地登記規則第 三十四條 1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者, 免附登記清冊,並得以通 信方式申請登記。 2非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代 理他人申請土地登記時, 委託人及代理人均應於申 請書備註欄內簽註切結, 並由委託人及代理人分別 簽章及記明委託時間,委 託人切結「本人未給付報 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 實,願負法律責任」及代 理人切結「本人並非以代 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 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 實,願負法律責任」。 3申辦抵押權部分塗銷登記 者,應連件申請辦理抵押 權內容變更登記。 2塗銷登記證明文 件 自行檢附。 土地登記規則第 三十四條 1由抵押權人出具抵押權( 部分 )塗銷同意書( 因拋 棄或債務清償等 )或債務 清償證明書。 2如為法院判決,須附法院 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 3如為其他原因,須附原因 證明文件。 3他項權利證明書 自行檢附。 土地登記規則第 三十四條 1依法院確定判決或依法與 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者免附。 2他項權利證明書遺失未能 檢附者,應依土地登記規 則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辦理。 4申請人身份證明 : (1)戶籍謄本或身 分證影本或戶 口名簿影本。 (2)法人登記證明 文件及其代表 人資格證明。 (3)華僑身份證明 書。 (1)向戶政事務所 申請或自行影 印。 (2)法人向主管機 關或其登記機 關申請。 (3)華僑向僑務委 員會或僑居地 使領管申請。 土地登記規則第 三十四條、第四 十二條 1第(1)項文件為自然人時 檢附。第(2)項文件為法 人時檢附。第(3)項文件 為華僑時檢附。 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 產人者,須另檢附法定代 理人或監護人之身份證明 。 3華僑身份證明應由申請人 自行切結國外地址之中文 名稱。 4檢附我駐外單位簽發之授 權書辦理者,須檢附授權 人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 文件。 5前列影本請簽註「本影本 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 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章 。 6申請人身份證明能以電子 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 出。 7公司法人申請土地登記時 ,應提出公司設立( 變更 )登記表或抄錄本。 5印鑑證明 向戶政事務所或主 管機關申請。 土地登記規則第 四十條 1義務人為自然人,其親自 到場並在登記原因證明文 件內簽名或蓋章者免附。 2義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免 附,但須檢附其法定代理 人或監護人之印鑑證明。 3義務人為法人時應提出法 人及其代表人之印鑑證明 ,惟如係公司法人得檢附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或登記事項卡 )正、影本 ,或抄錄本及其影本以為 替代,正本於登記完畢後 發還,影本應由公司切結 「本影本與正本相符,所 登記之資料現仍為有效, 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 律上一切責任。」字樣, 但金融機關已向登記機關 檢送備查之印鑑證明文件 者得免附。 4原登記權利因混同( 他項 權利人與所有權人為同一 人 )而申辦塗銷登記時免 附。 5依法院確定判決或依法與 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者免附。 6義務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 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 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 地登記印鑑者免附。 7申請人所檢附之印鑑證明 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 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6委託書 自行檢附。 土地法第三十七 條之一及土地登 記規則第三十七 條 1委託他人代理者檢附之。 2申請書有委任關係欄經填 註者免附。 - 三、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填妥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清冊,檢附前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 申請收件,取得收件收據,申請人或代理人於收件時應提出身份證明文件(身份 證、駕駛執照或護照)供收件人員核對身份無誤後發還。 (二)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 駁回。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後,則予以登錄。 (三)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印章(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則檢附代理人 印章)至領件櫃臺領取應發還之文件。 (四)如隨案申請登記謄本者,應加附謄本申請書,其作業時間應增加謄本處理時間。 附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有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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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3004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塗銷登記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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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1年1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1)北市地一字第09130183800號函修正全文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