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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3-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6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1年6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1)北市地一字第09131807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點
  • 一、說明:土地或建物設定抵押權登記後,權利內容有變更者(如1擔保物增減2權利價值 變更3權利範圍變更4存續期間變更5清償日期變更6利息或遲延利息違約金變更7抵 押權次序讓與8義務人變更9其他之變更者)均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並檢具應備之 文件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申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除權 利價值增加部分,依規定繳納登記費外,其餘免納登記費。
  • 二、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
    │文 件 名 稱 │文 件 來 源 │法令依據  │備                   註 │說      明│
    ├──────┼──────┼─────┼────────────┼─────┤
    │1土地登記申│申請人可至  │土地登記規│1非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1增列申請│
    │  請書。    │本處網站(  │則第三十四│  代理人)代理他人申請土│  表來源之│
    │            │網址:www.  │條        │  地登記時,委託人及代理│  文字說明│
    │            │la nd.taip  │          │  人均應於申請書備註欄內│  ,俾便利│
    │            │)下載申請  │          │  簽註切結,並由委託人及│  申請人取│
    │            │書表使用或  │          │  代理人分別簽章及記明委│  得相關文│
    │            │向地政事務  │          │  託時間,委託人切結「本│  件。    │
    │            │所服務台免  │          │  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2配合地政│
    │            │費索取,並  │          │  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  士法自九│
    │            │以二份為限  │          │  責任」及代理人切結「本│  十一年四│
    │            │。          │          │  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  月廿四日│
    │            │            │          │  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  起開始施│
    │            │            │          │  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  行,修正│
    │            │            │          │  責任」。              │  備註欄部│
    │            │            │          │2持憑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  分文字。│
    │            │            │          │  定證明書申辦登記者,須│          │
    │            │            │          │  另附登記清冊。        │          │
    ├──────┼──────┼─────┼────────────┼─────┤
    │2他項權利內│申請人可至  │土地登記規│1使用公訂契約書。      │1增列申請│
    │  容變更契約│本處網站(  │則第三十四│2依法院判決或其他依法與│  表來源之│
    │  書正、副本│網址:www.  │條        │  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文字說明│
    │  。        │land.taipe  │          │  者免附。              │  ,俾便利│
    │            │i.gov.tw)  │          │                        │  申請人取│
    │            │下載申請書  │          │                        │  得相關文│
    │            │表使用或向  │          │                        │  件。    │
    │            │地政事務所  │          │                        │2增加備註│
    │            │服務台免費  │          │                        │  欄第二項│
    │            │索取,並以  │          │                        │  文字說明│
    │            │二份為限。  │          │                        │  。      │
    ├──────┼──────┼─────┼────────────┼─────┤
    │3法院判決書│向法院申請  │土地登記規│1法院判決確定或依法與法│修正備註欄│
    │  及判決確定│。          │則第三十四│  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說明事項部│
    │  證明書或其│            │條        │  檢附之。              │分文字。  │
    │  他依法與法│            │          │2法院判決不得上訴或經最│          │
    │  院確定判決│            │          │  高法院判決者,免附判決│          │
    │  有同一效力│            │          │  確定證明書。          │          │
    │  之證明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申請人身分│(1)向戶政事│土地登記規│1第(1)項文件為自然人時│1配合土地│
    │  證明:    │    務所申請│則第三十四│  檢附。                │  登記規則│
    │(1)戶籍謄本│    或自行影│條、第四十│  第(2)項文件為法人時檢│  第三十四│
    │    或身分證│    印。    │二條      │  附。                  │  條修正,│
    │    影本或戶│(2)法人向主│          │  第(3)項文件為華僑時檢│  爰增列備│
    │    口名簿影│    管機關或│          │  附。                  │  註欄第六│
    │    本。    │    其登記機│          │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  項。    │
    │(2)法人登記│    關申請。│          │  產人者,須另檢附法定代│2依內政部│
    │    證明文件│(3)華僑向僑│          │  理人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明│  九十年十│
    │    及其代表│    務委員會│          │  。                    │  二月十八│
    │    人資格證│    或僑居地│          │3華僑身分證明應由申請人│  日台內中│
    │    明。    │    使領館申│          │  自行切結國外地址之中文│  地字第九│
    │(3)華僑身分│    請。    │          │  名稱。                │  0八四四│
    │    證明書。│            │          │4檢附我駐外單位簽發之授│  三八號函│
    │            │            │          │  權書辦理者,須檢附授權│  釋「有關│
    │            │            │          │  人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  公司執照│
    │            │            │          │  文件。                │  停止核發│
    │            │            │          │5前列文件影本請簽註:「│  後,地政│
    │            │            │          │  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  機關因應│
    │            │            │          │  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處理方式│
    │            │            │          │  並蓋章。              │  」規定增│
    │            │            │          │6申請人身分證明能以電子│  列備註欄│
    │            │            │          │  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  第七項。│
    │            │            │          │  出。                  │          │
    │            │            │          │7公司法人申請土地登記時│          │
    │            │            │          │  ,應提出公司設立(變更│          │
    │            │            │          │  )登記表或抄錄本。    │          │
    ├──────┼──────┼─────┼────────────┼─────┤
    │5印鑑證明。│向戶政事務  │土地登記規│1義務人為自然人未能親自│1增列法令│
    │            │所或主管機  │則第四十條│  到場核對身分者檢附之。│  依據。  │
    │            │關申請。    │、第四十二│2契約書經依法公證或認證│2修正備註│
    │            │            │條申請土地│  者或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  欄第二、│
    │            │            │登記應附文│  且義務人為自然人者免附│  三項部分│
    │            │            │件法令補充│  。                    │  文字說明│
    │            │            │規定第三十│3義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免│  。      │
    │            │            │二點      │  附,但須檢附其法定代理│3依內政部│
    │            │            │          │  人或監護人之印鑑證明。│  九十年九│
    │            │            │          │4義務人為法人應提出法人│  月七日台│
    │            │            │          │  及其代表人之印鑑證明,│  內中地字│
    │            │            │          │  惟如係公司法人得檢附公│  第九0八│
    │            │            │          │  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三四三三│
    │            │            │          │  或登記事項卡)正本及影│  號令修正│
    │            │            │          │  本,正本於登記完畢後發│  「申請土│
    │            │            │          │  還,影本應由公司切結「│  地登記應│
    │            │            │          │  本影本與正本相符,所登│  附文件法│
    │            │            │          │  記之資料現仍為有效,如│  令補充規│
    │            │            │          │  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  定」第三│
    │            │            │          │  上一切責任。」如未能檢│  十二點,│
    │            │            │          │  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爰增列備│
    │            │            │          │  表(或登記事項卡)正本│  註欄第五│
    │            │            │          │  及影本者,可檢附主管機│  項。    │
    │            │            │          │  關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4增列備註│
    │            │            │          │  )登記表(或登記事項卡│  欄第七項│
    │            │            │          │  )載有公司及其負責人印│  文字說明│
    │            │            │          │  鑑章之部分抄錄本,並由│  。      │
    │            │            │          │  公司切結「本登記卡現仍│          │
    │            │            │          │  為有效之資料,如有不實│          │
    │            │            │          │  ,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          │
    │            │            │          │  責任。」              │          │
    │            │            │          │5申請土地登記,檢附之印│          │
    │            │            │          │  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          │
    │            │            │          │  期前一年內核發者為限。│          │
    │            │            │          │6有關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          │
    │            │            │          │  登記時須檢附印鑑證明之│          │
    │            │            │          │  規定如后附註二。      │          │
    │            │            │          │7依法院判決確定或其他依│          │
    │            │            │          │  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          │
    │            │            │          │  效力者免附。          │          │
    ├──────┼──────┼─────┼────────────┼─────┤
    │6他項權利證│自行檢附。  │土地登記規│1債權額增加及就原設定之│修正備註欄│
    │  明書、土地│            │則第三十四│  某宗或數宗土地增加擔保│第一項文字│
    │  建物所有權│            │條        │  或增加權利範圍,辦理抵│說明並增列│
    │  狀。      │            │          │  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時,除│第二項。  │
    │            │            │          │  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外,│          │
    │            │            │          │  應加附土地、建物所有權│          │
    │            │            │          │  狀。                  │          │
    │            │            │          │2依法院判決確定或其他依│          │
    │            │            │          │  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          │
    │            │            │          │  效力者免附。          │          │
    ┼──────┼──────┼─────┼────────────┼─────┤
    │7同意書。  │自行檢附。  │土地登記規│1如有影響次順位抵押權人│1增列法令│
    │            │            │則第四十四│  之權益時,應經次順位抵│  依據。  │
    │            │            │條、第一百│  押權人同意並檢附其印鑑│2配合土地│
    │            │            │十五條、第│  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  │  登記規則│
    │            │            │一百十六條│2因次序讓與申請權利變更│  調整條次│
    │            │            │          │  登記時,應經抵押人同意│  ,爰修正│
    │            │            │          │  ,如有中間次序之抵押權│  法令依據│
    │            │            │          │  存在,並應經該中間次序│  。      │
    │            │            │          │  之抵押權人同意,及檢附│3增列備註│
    │            │            │          │  其印鑑證明。          │  欄第二項│
    │            │            │          │                        │  文字說明│
    │            │            │          │                        │  。      │
    ├──────┼──────┼─────┼────────────┼─────┤
    │8委託書。  │自行檢附。  │土地法第三│1委託他人代理者檢附之。│          │
    │            │            │十七條之一│2申請書有委任關係欄經填│          │
    │            │            │及土地登記│  註者免附。            │          │
    │            │            │規則第三十│                        │          │
    │            │            │七條      │                        │          │
    └──────┴──────┴─────┴────────────┴─────┘
  • 三、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填妥土地登記申請書,檢附前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 並繳納登記規費,取得收件收據及繳費收據,申請人或代理人於收件時應提出身 分證明文件(身分證、駕駛執照或護照)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 (二)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 駁回。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則予以登記繕狀。 (三)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印章(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則檢附代理人 印章)至領件櫃臺領取新權利書狀及應發還之文件。 (四)如需隨案申請登記謄本者,應加附謄本申請書,其作業時間應增加謄本處理時間 。 附註一、本申請須知如遇有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附註二、(內政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八六二八七號函釋)
    項目 抵押權內容變更類別 應檢附印鑑證明者
    擔保物增加 擔保物提供人
    權利範圍增加 擔保物提供人
    擔保物減少 抵押權人
    權利範圍減少 抵押權人
    權利價值增加 擔保物提供人
    權利價值減少 抵押權人
    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增加 擔保物提供人
    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減少 抵押權人
    清償日期提前 擔保物提供人
    清償日期延後 抵押權人
    十一 權利存續期限延長 擔保物提供人
    十二 權利存續期限縮短 抵押權人
    十三 權利存續期間變更為不定期 抵押權人、擔保物提供人
    十四 債務人變更 抵押權人、擔保物提供人
    十五 次序讓與 擔保物提供人、前次序抵押權人
    十六 義務人變更 免檢附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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