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說明:土地或建物設定抵押權登記後,權利內容有變更者(如1擔保物增減2權利價值 變更3權利範圍變更4存續期間變更5清償日期變更6利息或遲延利息違約金變更7抵 押權次序讓與8義務人變更9其他之變更者)均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並檢具應備之 文件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申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除權 利價值增加部分,依規定繳納登記費外,其餘免納登記費。
- 二、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文 件 名 稱 文 件 來 源 法 令 依 據 備 註 1.土地登記申請書 。 申請人可至本處網 站(網址:www.la nd.taipei.gov.tw )下載申請書表使 用或向地政事務所 服務台免費索取, 並以二份為限。 土地登記規則第 三十四條 1.非地政士代理他人申請土 地登記時,委託人及代理 人均應於申請書備註欄內 簽註切結,並由委託人及 代理人分別簽章及記明委 託時間,委託人切結「本 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 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 責任」及代理人切結「本 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 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 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 責任」。 2.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時,請 由其法定代理人於申請書 備註欄簽註「確為本案未 成年人之利益而處分,如 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及認章。 3.義務人為法人時,申請書 備註欄請簽註「確依有關 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 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及認章。 4.持憑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 定證明書申辦登記者,須 另附登記清冊。 2.他項權利內容變 更契約書正、副 本。 申請人可至本處網 站(網址:www.la nd.taipei.gov.tw )下載申請書表使 用或向地政事務所 服務台免費索取, 並以二份為限。 土地登記規則第 三十四條 1.使用公訂契約書。 2.依法院判決或其他依法與 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者免附。 3.法院判決書及判 決確定證明書或 其他依法與法院 確定判決有同一 效力之證明文件 向法院申請。 土地登記規則第 三十四條 1.法院判決確定或依法與法 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 檢附之。 2.法院判決不得上訴或經最 高法院判決者,免附判決 確定證明書。 4.申請人身分證明 : (1)本國自然人檢 附戶籍謄本或 身分證影本或 戶口名簿影本 。 (2)法人檢附法人 登記證明文件 及其代表人資 格證明。 (3)華僑檢附華僑 身分證明書。 (4)外國人檢附護 照影本。 (5)香港、澳門居 民檢附護照或 香港、澳門永 久居留資格證 件影本。 (6)大陸地區人民 檢附經行政院 設立或指定機 構或委託之民 間團體驗證之 身分證明文件 。 (1) 戶籍謄本向戶 政事務所申請 ,身分證影本 或戶口名簿影 本自行影印。 (2) 法人向主管機 關或其登記機 關申請。 (3) 華僑向僑務委 員會或僑居地 使領館申請。 (4) 護照影本自行 影印。 (5) 香港、澳門永 久居留資格證 件影本自行影 印。 (6) 大陸地區人民 身分證明文件 向財團法人海 峽交流基金會 申請驗證。 土地登記規則第 三十四條、第四 十條、第四十二 條 1.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 產人者須另檢附法定代理 人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明。 2.華僑身分證明應由申請人 自行切結國外地址之中文 名稱。 3.檢附我駐外單位簽發之授 權書辦理者,須檢附授權 人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 文件。 4.前列影本請簽註:「本影 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 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 章。 5.申請人身分證明能以電腦 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 出。 6.公司法人申請土地登記時 ,應提出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表或抄錄本。 5.印鑑證明 向戶政事務所或主 管機關申請。 土地登記規則第 四十條、第四十 一條、第四十二 條 1.義務人未能親自到場,提 出國民身分證並於登記原 因證明文件內簽名者檢附 。 2.契約書經依法公證、認證 或由地政士簽證者免附。 3.義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 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免附, 但須檢附其法定代理人或 監護人之印鑑證明。 4.義務人為法人應提出法人 及其代表人之印鑑證明, 惟如係公司法人得檢附公 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或登記事項卡)正本及影 本,正本於登記完畢後發 還,影本應由公司切結「 本影本與正本相符,所登 記之資料現仍為有效,如 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 上一切責。」,如未能檢 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表(或登記事項卡)正本 及影本者,可檢附主管機 關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表(或登記事項卡 )載有公司及其負責人印 鑑章之部分抄錄本,並由 公司切結「本登記卡現仍 為有效之資料,如有不實 ,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 責任。」 5.申請土地登記,檢附之印 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 期前一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 6.有關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 登記時須檢附印鑑證明之 規定如后附註二。 7.依法院判決確定或其他依 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 效力者免附。 8.義務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 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 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 地登記印鑑者免附。 6.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建物所有 權狀。 自行檢附。 土地登記規則第 三十四條 1.抵押權登記後,另增加乙 宗或數宗土地權利共同為 擔保時,應就增加部分辦 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及檢附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2.依法院判決確定或其他依 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 效力者免附。 7.同意書 自行檢附。 土地登記規則第 四十四條、第一 百十五條、第一 百十六條 1.如有影響次順位抵押權人 之權益時,應經次順位抵 押權人同意並檢附身分證 明文件。 2.因次序讓與申請權利變更 登記時,應經抵押人同意 ,如有中間次序之抵押權 存在,並應經該中間次序 之抵押權人同意。 3.上列次順位抵押權人、中 間次序抵押權人、抵押人 未能親自到場時,得檢附 印鑑證明辦理或依土地登 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 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 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 8.委託書 自行檢附。 土地法第三十七 條之一及土地登 記規則第三十七 條 1.委託他人代理者檢附之。 2.申請書有委任關係欄經填 註者免附。 - 三、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填妥土地登記申請書,檢附前列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並繳納登記 規費,取得收件收據及繳費收據,申請人或代理人於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證、駕駛執照或護照)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 (二)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 駁回。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則予以登記繕狀。 (三)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印章(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則檢附代理人 印章)至領件櫃臺領取新權利書狀及應發還之文件,或依「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受理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點」規定填寫郵寄到家申請單並附具雙掛 號郵資,於申請收件時提出。 (四)如隨案申請登記謄本者,應加附謄本申請書,作業時間應增加謄本處理時間。 附註一、本申請須知如遇有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附註二、(內政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臺(八八)內地字第八八八六二八七號函釋)
項目 抵押權內容變更類別 應檢附印鑑證明者 一 擔保物增加 擔保物提供人 二 權利範圍增加 擔保物提供人 三 擔保物減少 抵押權人 四 權利範圍減少 抵押權人 五 權利價值增加 擔保物提供人 六 權利價值減少 抵押權人 七 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增加 擔保物提供人 八 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減少 抵押權人 九 清償日期提前 擔保物提供人 十 清償日期延後 抵押權人 十一 權利存續期限延長 擔保物提供人 十二 權利存續期限縮短 抵押權人 十三 權利存續期間變更為不定期 抵押權人、擔保物提供人 十四 債務人變更 抵押權人、擔保物提供人 十五 次序讓與 擔保物提供人、前次序抵押權人 十六 義務人變更 免檢附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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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3015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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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2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2)北市地一字第09232754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