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說明: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建物權利之得喪變更,經登記名義人之同意而為之登記 。
- 二、應備之文件及文件來源:
文 件 名 稱 文件來源 法令依據 備 註 說 明 1土地登記申 請書及登記 清冊 自行檢附或 向地政事務 所服務台免 費索取,並 以二份為限 。 土地登記 規則第三 十四條 非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代理他人申請土地登記 時,委託人及代理人均 應於申請書備註欄內簽 註切結,並由委託人及 代理人分別簽章及記明 委託時間,委託人切結 「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 理人,如有虛偽不實, 願負法律責任」及代理 人切結「本人並非以代 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 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 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 1依本處八十八年六 月一日北市地一字 第八八二一三五0 七00號函釋登記 案件所需之登記申 請書各類書表一律 由地政機關免費提 供,另為避免資源 浪費文件來源欄爰 作文字說明。 2增加法令依據。 3備註欄增列文字說 明。 2土地建物所 有權人同意 書 自行檢附 土地登記 規則第一 百二十五 條 增加法令依據 3申請人身分 證明 (1)戶籍謄本 或身分證 影本或戶 口名簿影 本。 (2)法人登記 證明文件 及其代表 人資格證 明。 (3)華僑身分 證明書。 (1)向戶政 事務所 申請或 自行影 印。 (2)法人向 主管機 關或其 登記機 關申請 。 (3)華僑向 僑務委 員會或 僑居地 使領館 申請。 土地登記 規則第三 十四條、 第四十二 條 1第(1)項文件為自然 人時檢附。 第(2)項文件為法人 時檢附。 第(3)項文件為華僑 時檢附。 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 禁治產人者,須檢附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之身分證明。 3華僑身分證明應由申 請人自行切結國外地 址之中文名稱。 4檢附我駐外單位簽發 之授權書辦理者,仍 須檢附授權人之身分 證明文件。 5上列影本請簽註「本 影本與正本相符,如 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字樣並蓋章。 備註欄修正說明如1 、2 1實務作業上案附有 華僑身分證明均要 求申請自行切結國 外地址之中文名稱 ,以利地籍資料管 理,爰增訂第三點 文字說明。 2依內政部八十四年 八月二十八日台內 地字第八四一一三 五九號函示,旅外 僑民以授權書委任 親友辦理不動產登 記,仍須檢附申請 人之身分證明,增 訂第四點文字說明 。 3增加法令依據。 4印鑑證明書 向戶政事務 所或主管機 關申請 土地登記 規則第一 百二十五 條 1義務人為自然人未能 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 檢附。 2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或 禁治產人者免附,但 須檢附其法定代理人 或監護人之印鑑證明 書。 3法人應提出法人及其 代表人之印鑑證明書 ;惟如係公司法人得 檢附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表(或登記事 項卡)正本及影本, 正本於登記完畢後發 還,影本應由公司切 結「本影本與正本相 符,所登記之資料現 仍為有效,如有不實 ,申請人願負法律上 一切責任。」,如未 能檢附公司設立(變 更)登記表(或登記 事項卡)正本及影本 者,可檢附公司主管 機關核發之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表(或 登記事項卡)載有公 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 之部分抄錄本,並由 公司切結「本登記卡 現仍為有效之資料, 如有不實,申請人願 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 1為因應公司主管停 發公司及負責人印 鑑證明書,內政部 八十七年六月五日 台內地字第八七八 二三四七號函有因 應措施有案,故備 註欄增訂第三點文 字說明;又內政部 八十八年八月二十 七日台內中地字第 八八0九五三一號 函為經濟部八十八 年八月十二日經商 一字第八八二一七 三五四號函有關公 司設立(變更)登 記事項卡名稱修改 為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表,新格式 八十八年六月一日 開始使用,原格式 截至八十八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不再使 用,併此敘明。 2增加法令依據。 6土地、建物 所有權狀 自行檢附 土地登記 規則第三 十四條 增加法令依據。 7委託書 自行檢附 土地法第 三十七條 之一及土 地登記規 則第三十 七條 1委託他人代理者檢附 之。 2申請書有委任關係欄 經填註者免附 增加法令依據。 - 三、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填妥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清冊,檢附前列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 請收件取得收件收據,申請人或代理人於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 駕照)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如需隨案申請登記謄本者,應加附謄本 申請書。 (二)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 駁回。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後,即移送登簿繕狀。 (三)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印章(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則檢附代理人 印章)至領件櫃臺領取應發還之文件。 (四)如隨案申請登記謄本者,作業時間應增加謄本處理時間。 附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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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3014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預告登記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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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9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9)北市地一字第8921524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