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原則依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左: (一)路角地:位於兩條交會之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臨街線與縱橫裡地線所圍範圍內之 各宗土地。但其範圍跨兩個以上街廓者,僅以第一個街廓為限。 (二)雙面臨街地:宗地(含騎樓用地)前後均面臨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且宗地深度 未超過正街裡地線深度與背街裡地線深度之和者。 (三)正街:路角地範圍內之宗地、雙面臨街地,以面臨路線價最高者為正街,如路線 價相等時,以面臨道路寬度最寬者為正街,路線價及道路寬度均相等時,以宗地 臨街面之寬度最寬者為正街。 (四)袋地:裡地線以內,不直接臨街之土地。 (五)臨街深度:臨街宗地之後面地籍線中點至前面臨街線之垂直距離。
- 三、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應以裡地線為區段界線,其裡地線以距離臨街線十八公尺為準。
- 四、與騎樓用地或無遮簷人行道作同一建築使用之各宗土地,在裡地線以內者,併同視為臨 街第一宗土地。
- 五、單面臨街地依左列方法計算之: 臨街深度未達裡地線者,應以左列深度指數表計算之(計算方式如圖一)。 臨街深度指數表
臨 街 深 度 指 數 (%) 未達三.六公尺 一五0.0 五.四公尺 一四五.0 七.二公尺 一四0.0 九.0公尺 一三五.0 一0.八公尺 一三0.0 一二.六公尺 一二二.五 一四.四公尺 一一五.0 一六.二公尺 一0七.五 一八.0公尺 一00.0 - 六、路角地依左列方法計算之: (一)面臨正、旁街之宗地,其臨街寬度均在第三條規定之裡地線以上者,位於路角地 部分每平方公尺單價應以正街路線價依第五條之深度指數計算後,加計旁街路線 價之二成(計算方式如圖二之一)。 (二)前款以外之路角地各依第五條之深度指數計算後,加計另一街地價。 其加計方法以縱橫臨街線之交叉點起十一公尺以內之部分,加計另一街路線價三 成;超過十一公尺至十四公尺之部分,加計另一街路線價二成;其餘部分加計另 一街路線價一成(計算方式如圖二之二)。 (三)路角地如因陸橋、地下道出入口、捷運系統之相關設施或其他妨礙土地利用設施 ,致降低其利用價值者,應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計算後,減0.五成(計算方式如 圖二之三)。
- 七、雙面臨街地依左列方法計算: 前後臨街之宗地(含騎樓用地)每平方公尺單價,先以正街裡地線劃分,各依第五條之 深度指數計算後,並就前後裡地線重疊部分,加計背街路線價之三成,再全部加總除以 宗地面積計算之(計算方式如圖三)。
- 八、袋地依左列方法計算之: (一)袋地之每平方公尺單價,按路線價依左列深度指數表計算之(計算方式如圖四之 一)。 袋地深度指數表(二)袋地之每平方公尺單價,依右列指數表計算結果低於裡地區段地價者,按裡地區 段地價計算。(計算方式如圖四之二)
距 離 臨 街 線 深 度 指 數 (%) 九.0公尺以下 八0.0 一三.五公尺以下 七0.0 一八.0公尺以下 六0.0 - 九、三角形之宗地依左列方法計算之: (一)逆三角形宗地,其每平方公尺單價,應以頂角至底邊之垂直距離為臨街深度,按 第五條之深度指數計算後,再以左列指數計算之(計算方式如圖五之一)。 逆三角形頂角指數表(二)前款以外之三角形宗地,其每平方公尺單價,以頂角至臨街線之垂直距離為臨街 深度,按第五條之深度指數計算後,以左列指數計算之(計算方式如圖五之二) 。 逆三角形以外之三角形頂角指數表
角 度 指 數 (%) 一0度以下 七0 一五度以下 七三 三0度以下 七六 四五度以下 七九 六0度以下 八二 未滿七五度 八五 七五度以上 一00 角 度 指 數 (%) 一五度以下 八三 三0度以下 八六 四五度以下 八九 六0度以下 九二 七五度以下 九五 超過七五度 一00 - 十、非屬四邊形、三角形之形狀不規則宗地,將宗地以與臨街線垂直方式細分為近似四邊形 、三角形等形狀,依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分別計算後,按面積加權平均計算其地價。但 必要時,得繪製輔助線修正為一宗或數宗形狀近似規則之宗地,並以輔助線替代地籍線 ,依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計算。再就輔助線範圍內之土地單價,減0.五成(計算方式 如圖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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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4-3004
臺北市繁榮街道路線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5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85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85)府地二字第85061976號函修正名稱及條文
(原名稱:台北市繁榮街道各宗土地地價計算原則;新名稱:臺北市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