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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1)北市地一字第091335622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 (原名稱: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機申請謄本及地價證明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機申請地籍、地價謄本作業要點)
  • 一、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為便利民眾申請地籍、地價謄本,得以傳真機受理申請以資簡化,並 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要點受理申請之項目如下: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建物登記(簿)謄本。 (三)地籍圖謄本(以現行使用者為限)。 (四)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五)地價謄本。(申請當年期公告現值或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以登記謄本代替)。
  • 三、依本要點申請前項資料時,應依內政部訂頒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所 定申請書格式逐欄填妥並簽名或蓋章後,傳真至欲申請之地政事務所。但申請書標示填 寫不完整或字跡潦草無法辨識者,不予受理。
  • 四、地政事務所接受申請後,應立即將申請人姓名等填載於收件簿,並依規定程序辦理。
  • 五、領件時,申請人應依規定繳納規費後,並於收件簿備考欄簽章具領。
  • 六、各地政事務所為貫徹本要點之實施,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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