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申請人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應檢具下列文件辦理: (一)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格式一) (二)地政規費收據第一聯及第四聯正本。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退還地政規費如係土地登記、複丈、建物測量案件規費者,應檢附原土地登記 、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書正本。 第一項第二款之地政規費收據第一聯正本,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免檢附: (一)繳款人因收據遺失並檢具切結書或於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備註欄切結者。 (二)政府機關因報帳核銷歸檔無法檢附,並於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備註欄切結,或出 具公文敘明無法檢附之事由者。
- 十二、經核准退還規費後,相關辦理方式如下: (一)以現金方式全額退費時,應於地政規費第一聯、第四聯收據正本加蓋「已退還 現金在案」章戳後併退費申請案歸檔。若只退還部分規費,則於第一聯收據正 本加蓋「已退還現金 XXX 元後餘 XXX元」章戳後退還申請人,於第四聯收據 影本加蓋「已退還現金 XXX 元後餘 XXX元」章戳後併原登記或測量申請案歸 檔。 (二)以存帳方式全額退費時,則於上開書據正本加蓋「已核開市庫收入退還書(NO . XXX號)退還在案」章戳後併退費申請案歸檔;若只退還部分規費,則於第 一聯收據正本加蓋「已核開市庫收入退還書(NO. XXX號)退還 XXX元後餘 X XX元」章戳後退還申請人,於第四聯收據影本加蓋「已核開市庫收入退還書( NO. XXX號)退還 XXX元後餘 XXX元」章戳後併原登記或測量申請案歸檔。 (三)以開立市庫支票全額退費時,則於上開書據正本加蓋「已核開市庫支票(NO. XXX 號)退還在案」章戳後併退費申請案歸檔。若只退還部分規費,則於第一 聯收據正本加蓋「已核開市庫支票(NO. XXX號)退還 XXX元後餘 XXX元」章 戳連同市庫支票函送退費受領人,於第四聯收據影本加蓋「已核開市庫支票( NO. XXX號)退還 XXX元後餘 XXX元」章戳後併原登記或測量申請案歸檔。
- 十四、申請退還土地界標供應費者,應於案件撤回或依法駁回或測量完竣後三個月內,檢附 未使用且未受損之土地界標及第五點之文件,比照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3003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退還地政規費作業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7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第09932050400號函修正第5、12、1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