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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9)北市地登字第1096004355號令修正發布第5~7、12點條文;並自109年4月1日生效
  • 五、申請人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原收款之地政事務所辦理: (一)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附件一) (二)地政規費收據第一聯及第四聯(網路繳費案件免附)正本。 (三)原土地登記、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書正本(網路申辦案件得檢附申請書正本掃描 檔)。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網路申請退還地政規費者,免附;非網路申請退還地政規 費,已檢附前款文件且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得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亦免附) 。 前項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附: (一)繳款人因遺失並於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切結事項欄切結者。 (二)政府機關因報帳核銷歸檔無法檢附,並於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備註欄切結,或出 具公文敘明無法檢附之事由者。
  • 六、承辦人員於辦理案件過程,發現有溢繳地政規費情形,應於案件審查意見欄簽註溢繳規 費項目及金額,並填具「臺北市○○地政事務所溢繳地政規費退還簽辦單」(附件二) ,經核定後,應先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於領件時攜帶地政規費收據第一聯正本辦理,併 同申請案件申請書及規費收據第四聯(網路繳費案件免附)影本,移送行政課續辦。
  • 七、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應由地政規費收據之繳款人或原申請案受委任之地政士為申請人,如 其申請係委託他人代理,應檢具委託書辦理。但於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不在此限 。
  • 十二、退還規費之相關程序規定如下: (一)以現金方式全額退費時,應於地政規費第一聯、第四聯收據正本加蓋「已退還 現金在案」章戳後併退費申請案歸檔。若只退還部分規費,則於第一聯收據正 本加蓋「已退還現金 XXX元後餘 XXX元」章戳後退還申請人,於第四聯收據影 本加蓋「已退還現金 XXX元後餘 XXX元」章戳後併原登記或測量申請案歸檔。 (二)以存帳方式全額退費時,應於地政規費第一聯、第四聯正本加蓋「已核開市庫 收入退還書(NO. XXX號)退還在案」章戳後併退費申請案歸檔;若只退還部 分規費,則於第一聯收據正本加蓋「已核開市庫收入退還書(NO. XXX號)退 還 XXX元後餘 XXX元」章戳後退還申請人,於第四聯收據影本加蓋「已核開市 庫收入退還書(NO. XXX號)退還 XXX元後餘 XXX元」章戳後併原登記或測量 申請案歸檔。 (三)以開立市庫支票全額退費時,應於地政規費第一聯、第四聯正本加蓋「已核開 市庫支票(NO. XXX號)退還在案」章戳後併退費申請案歸檔。若只退還部分 規費,則於第一聯收據正本加蓋「已核開市庫支票(NO. XXX號)退還 XXX元 後餘 XXX元」章戳連同市庫支票函送退費受領人,於第四聯收據影本加蓋「已 核開市庫支票(NO. XXX號)退還 XXX元後餘 XXX元」章戳後併原登記或測量 申請案歸檔。 (四)網路繳費案件免依前列各款辦理地政規費第四聯收據正、影本加蓋章戳及併原 登記或測量申請案歸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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