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局及各所隊電腦機房之主機及週邊設備相關設施,本局由資訊室,各所由地籍資料課 、土地開發總隊由秘書室分別負責管理,並應作成機房工作日誌(附件一),每日陳核 。
- 三、為維護電腦設備及資料之安全,電腦機房管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門禁管理 : 1.電腦機房應安裝門鎖(或刷卡機),並加裝監視器錄影,拍攝之儲存媒體指定 專人妥為保管備查並應至少保存 1個月,以維護機房安全。 2.除機房管理人員外,凡進出電腦機房人員均需填寫「電腦機房人員進出管制簿 」(附件二),外賓進入機房參觀,須經主管或被授權者同意後,由機房管理 人員引導陪同出入。 3.機房內應嚴禁非機房管理人員逗留。 (二)環境管理 : 1.應定期用電安全檢查,以確保機房之安全。 2.機房內應設空調設備及安裝防火、防曬、防濕、防塵設備且隨時注意室溫及溼 度,若發覺異常應即刻處理。 3.機房內應嚴格禁煙、禁食。 4.機房內應嚴禁震盪等不當撞擊力。 5.機房內嚴禁存放易燃物及未經核准之電器或其它物品。 6.機房環境之維護應保持整齊清潔,並避免堆放雜亂物品。 7.作業中如遇電腦主機故障或緊急事故(如火警)等突發事件,應作適當處理, 並通報本局及其他各所,必要時得填寫資訊系統暫停服務公告申請表(附件三 )並公告上網。 8.機房內應設置電腦作業相關業務單位或廠商之電話聯絡表,以利作業聯繫。 (三)消防設備管理 : 機房內消防設備(或滅火器)之位置應明顯並熟悉其操作方法,且應定期檢查消 防設備之使用期限,惟應儘量避免使用水性及乾粉式滅火器。如遇火警應設法加 以撲滅,並迅速通知有關單位。 (四)資訊設備管理 : 1.電腦機房之各項設備,應作為業務使用,非機房管理人員或非經授權人員禁止 操作。 2.應設置網路防火牆,並設定安全規則以區隔內外網路服務之使用層級,異動時 ,應填寫「防火牆維護申請表」(附件四),並作成紀錄備查。 3.各伺服器及網路防火牆應留有紀錄(最少一年),機房管理人員應定期檢視。 4.針對重要伺服器,應建立自動偵測機制,並作成工作日誌。 5.須經常注意作業之進行之狀況、控制臺之訊息與回應及各項設備之運轉情形, 如有異常,即予以記錄,並作適當之處理。
- 四、電腦機房內設備應詳列資訊及網路設備管理清冊(附件五),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設備之配置,非經課(股)長以上主管之同意,不得任意變動其位置。 (二)設備配置增減異動時,應經課(股)長以上主管之同意後辦理。 (三)各項設備應備有操作說明,檢修及維護均應作成紀錄。 (四)機房管理人員應確實追蹤電腦廠商辦理定期性之設備維護工作。 (五)遇有機器故障無法排除時,應儘速通知廠商維修,並記錄時間;辦理資訊系統或 設備維護時,由申請單位提出「資訊系統及設備維護申請表」(附件六),並詳 實填寫。 (六)機房管理人員異動時,應就清冊詳加點驗,各項操作說明及維護紀錄並應列入移 交。
- 六、地政整合資訊系統或其他重要應用系統,依下列原則管理: (一)地政整合資訊系統維護更新應依「地政整合資訊系統軟體維護更新作業」(詳附 錄一)之相關規定辦理;版本更版作業應依「地政整合資訊系統軟體版本管控作 業」(詳附錄二)辦理,並將更新情形通知相關課室轉知作業人員知悉。 (二)地政整合系統以外之其他重要應用系統程式變更,應依「資訊系統軟體維護更新 作業」(詳附錄三)辦理。
- 七、對於媒體管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機房管理人員應建立明確文件,定期清理磁碟空間後記錄於「檔案清理檢查表」 (詳附件九)。 (二)機房管理人員使用儲存媒體後,應記錄於「磁帶管制清單」(附件十)。 (三)如需攜帶儲存媒體進出機房時應填寫「軟硬體設備攜出(入)紀錄單」(附件十 一)並予備查。 (四)儲存媒體應設置專櫃保管,除機房管理人員外,其他人員非經同意不得取用,並 應登記備查。 (五)機房管理人員應每年清理已逾保存年限或不堪使用之儲存媒體,並於消磁或實體 破壞後依廢棄物清理規定處理。 (六)電腦機房內之儲存媒體應依統一規定,編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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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8-2001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所隊電腦機房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資字第10131732800號函修正第3、6點條文及第2點之附件一、第3點之附件三、附件四、第4點之附件五、附件六、第7點之附件九、附件十一;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