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設置標準規格: (一)配電臺構架規格: 1.二具組W240.H70.D150.TH530.COLUMN150×60。 2.三具組W240.H70.D150.TH530.C-C240.B-B60×60。 (二)配電設施(開關箱、變壓器)規格原則以(長1500×寬900×高1250 m╱m)。 在試製功能未能加入系統運轉前,得依(M180×H140×D104 CM)。倘因設置 負荷未達實際供電需求,臺電得視設置場地(道路用地)之寬窄提較大規格審核 。
- 二、申請程序: (一)電力配電設施,設於地面層時,其優先順位為: 1.大用戶或大樓一律設於地下室,如經用戶提供私有土地,得設於地面上或一樓內 。 2.公園綠地內。 3.高架橋、陸橋下之空間。 4.人行道紅磚上。 5.道路之安全島、綠島、分向島。 6.未設人行道或巷弄之道路旁(八公尺以下,僅限申設配電臺構架) 7.公共設施用地內。 (二)依「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規定:申請許可申請使 用道路,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左列事項: 1.使用道路之目的,期限暨使用地點、範圍及計劃圖說。 2.設施之構造。 3.工程施工方法。 4.施工期限。 5.修復道路方法。 (三)申請時應檢附設置位置詳細圖說、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切結書保證 方式替代),以供現場查核與公、私有土地之辨認。 (四)申請設置於道路範圍內,如涉及私有土地,應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或切結書保 證方式替代。 (五)電力配電設施,設於未設人行道或巷弄等之道路旁,原則應以構架個案提出申請 ,但路地產權如屬私有,仍應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或切結書保證方式替代,否 則應予駁回。 (六)經核准設置後,如因道路拓建工程施工,需配合拆遷,所需拆遷補償費,應依規 定比率分擔。既設未經申請許可擅自設置者,應由臺電自行負責。 (七)未經申請許可擅自設置,除依法科處罰鍰外,並列為違章設置物,通知工務局建 築管理處按規定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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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05
電力配電設施設置標準規格與申請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9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79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79)府工養字第79063757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