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9 條污水處理廠對鄰近地區用戶,得優先提供污水處理廠之工作機會,並按前年 度實收使用費金額,依污水處理廠年平均每日處理污水量級距規模回饋百分 比計算,於下年度預算中編列回饋地方費。 前項回饋地方自治條例另定之。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7-1004
自治條例
民國 90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0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9005538800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