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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7-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1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工衛字第09104208300號函修正發布第11點條文
  • 十一、承裝商申請審驗,應檢附左列文件正本與影本各一份: (一)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 (二)當年度水管公會會員證。 (三)公司行號及負責人印鑑。 (四)聘僱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排水設備裝置訓練講 習結業證(明)書者。如持有結業證(明)書係管理機關核發者,得憑原證向 管理機關申請換發本府名銜之結業證(明)書。 審驗合格之承裝商,由管理機關發給審驗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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