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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2-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05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7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87)府工衛字第87031238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
  • 四、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衛工處以明挖方式使用建築物室內空間,埋設污水下水道管線並 兼供該建築物及其直上方各住戶外之其他建築物使用者,依下列基準給與補償: (一)地坪鋪面(含穿牆等)修復費:新臺幣九萬元。 (二)獎勵金(地坪鋪面修復費之百分之六十):新臺幣五萬四千元。 前項第二款獎勵金,於建築物有出租時,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與承租人協議分配比例, 分別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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