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1-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08 月 08 日
中華民國89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89)工建字第8932031800號函修正發布
  • 一、管制範圍:北投公館路、奇岩路、崇仰一路、磺港路所圍之地區,範圍如附圖示。
  • 二、本管制地區之執照申請,採雜項執照及建造執照分別申請。   1.雜項執照:需施做土壤改良,未建築基地應先領雜項執照,經依設計施工承載試驗合 格,又有關擋土工法支撐層數,鄰房安全鑑定等應一併考慮。 2.建造執照:有關地下室開挖安全措施方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基礎開挖安全措施:依本局訂頒「臺北市建築工程基礎開挖安全措施管理作業要領 」規定,地下開挖深度超過八公尺或設置地下室二層以上者,一律採用地下連續壁 工法,並設置安全監測系統及因應措施。 (2)地下室開挖僅一層且深度在八公尺以下者,得視地質狀況採用採壘排椿擋土工法, 但緊靠鄰房側於開挖前並須兼做高壓噴射灌漿地質改良,以穩固鄰房。
  • 三、本管制地區之建築工程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檢具施工計畫書,向受理本局委託審查之機 關團體申請辦理召開施工計畫說明會。 1.受委託辦理施工說明計畫說明會之機關團體如下: (1)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2)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3)臺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4)其他經工務局核備之機關、團體。 2.受託團體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應遴聘具有相關實際工程經驗之學者專家或專業技師為 委員,委員名冊並應經工務局核准。每次出席施工計畫說明會之委員人數至少五名。 3.受託團體應於召開施工計畫說明會後七日內將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基本資料表函送工 務局,承造人應參考施工說明會委員意見後,由其專任工程人員簽證施工計畫送工務 局備查。
  • 四、前點施工計畫書內容如下:   (一)基礎設計與地下室開挖安全措施相關圖說。   (二)基地四週二十公尺範圍內鄰房現況(含其地質、基礎、結構)調查資料與圖說。   (三)地質及地下水報告書,應由營造業專業工程人員核對與設計圖無誤及訂定擋土壁 養護時間,並簽證負責。 (四)妥善設置並分析防止鄰房傾斜倒壞、附近道路崩塌沈陷及有關監測系統佈置圖與 觀測紀錄資料。
  • 五、地下室施工期間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及本府78. 9.26(78)府工建字第三六五九○三 號函應由監造人、承造人、專業工程人員勘驗。簽證申請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由主 管建築機關加強抽查。 (一)地下室開挖擋土壁施工之起訖時間與勘驗結果,經監造人、承造人、專業工程人 員簽證後分別申報備查。 (二)地下室挖土依其施作支保措施分層勘查,由監造人、承造人、專業工程人員簽證 後申報備查。
  • 六、本管制地區自七十九年八月一日起,開始實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