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下列建築物或構造物,不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及相關法令, 且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及構造安全自行負責下,免辦理申請手續。但第(四)款、第(六 )款及第(七)款,應具備圖說報本府工務局(建管處查報隊)列管。另上開構造物涉 及開放空間、停車空間、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防火間隔等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如需 申請接水電者,應報經本府工務局許可後得准予洽臺灣電力公司或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辦 理接水電事宜。 (一)臺電輸配電鐵塔。 (二)藝術雕塑物之台座: 1.須設置於公園綠地、廣場、及公私有建築物法定空地(不含騎樓地或無遮簷人 行道)。 2.台座高度在一.二公尺以下,面積在二十平方公尺以下。 (三)建築基地內之花台高度在六十公分以下。 (四)未建築使用之土地搭設高度在二公尺以下之鐵絲網。 (五)建築基地內之鐵欄杆式圍籬,高度二公尺以下,其以磚、木、混凝土等建造之牆 基在六十公分以下,圍牆透空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六)建築物於82.12.7.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原核准停車空間採用汽車升降機出入者 ,增建頂蓋及壁體,惟限用金屬構架、玻璃、壓克力等可透光之材料,長度在七 公尺以內寬度在三公尺以內,簷高不得超過二.五公尺,最大高度不得超過二. 五公尺。 (七)守望相助崗亭: 1.限本處理原則修正函頒實施日前已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 2.由合法設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依「臺北市守望相助崗亭及出入口柵欄設 置管理要點」先向警察局申請核准,並檢具核准函件。 3.崗亭面積限六.六平方公尺,高度二.五公尺以下。 4.應設於主要出入口,並以乙座為限。 (八)既有建築物屋頂上設置無線電接收天線及相關附屬設施,其高度未超過九公尺或 面積未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者,惟不得設置於供避難使用之屋頂平台範圍;或 於空地設置直徑未超過三公尺者。 既有建築物屋頂上設置非營業性運動休閒遊憩設施(限社區遊憩設施或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專案簽報本府同意之用途)及相關附屬設施,其高度未超過六公尺( 無昇降設備建物限三公尺)且面積未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者,惟應先報經申設 用途之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不得設置於供避難使用之屋頂平台範圍, 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檢附相關同意設置文件及設置適當之隔音防震設施( 檢附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證檢討報告書圖)後,報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查報 隊)列管。 (九)政府機關自行設置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電話亭、公車候車亭、售票 亭、路邊停車場之收費亭、警察崗亭,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高度未超過二. 五公尺者。 (十)河川、行水區、已開闢計畫道路或其他已開闢公共設施用地搭建臨時建築物,必 須取得用地管理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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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3023
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5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5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88)北市工建字第8831282500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8款第2目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