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地上權國宅之房屋售價及土地租金計算: (一)國宅房屋售價依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計算之。 (二)國宅土地設定地上權之地租收取,按土地最近一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租 金,租金漲幅相較前一年期以調整百分之十為上限,超出部分不予計收。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計收租金,若前一年期租金受限於租金漲幅上限,次年起租金以前一 年期租金為計收基準,並依土地最近一期公告地價漲跌百分比調整後,再與前項第二款 所訂租金金額相較,擇低者計收租金。 前項之土地最近一期公告地價漲幅百分比上限以百分之十為限。
- 五之一、承購人設有戶籍並自住,其承租面積在一00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依前點所定租金 金額百分之六十計收租金。 地上權國宅基地地面層部分為帶狀式開放空間供公眾通行者,該部分使用面積之租 金得依前點所訂租金金額百分之五十計收。同時符合前項規定者,該部分使用面積 之租金,得依前點所定租金金額百分之三十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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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6-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8)府都企字第10830873141號令修正發布第5、5-1點條文;並溯及107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