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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5-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0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90)府工建字第9000155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點
  • 一、刻正申請建照者: (一)對目前已掛號申請案件,其樓層高度依建築技術規則辦理。 (二)依目前法令申請挑空及複層式設計而核發之建照,於注意事項欄加註「建築物樓 層中任意加設夾層者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 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且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列管巡查」。 (三)建管單位核發使用執照時,應於使用執照上加註「建築物樓層中任意加設夾層者 均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外,並負擔拆 除費用。」,起造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地政事務所應 依使用執照所載,於登記簿其他事項欄加註「本建物不得加設夾層,違者無條件 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
  • 二、已領有建照,尚未施工者: (一)對已領有建照案件,其樓層高度依建築技術規則辦理。 (二)加強公開宣導工務局建管處施工科之購屋服務業務。 (三)於銷售工地現場設立告示「建築物樓層中任意加設夾層者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 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 (四)如強預售工地之巡查,發現有誤導不法夾層屋銷售者,即予拆除其樣品屋。建商 、代銷業者或媒體,刊登或散發廣告誤導消費者可違建夾層屋者,依消費者保護 法及公平交易法辦理,若涉有詐欺時,移送地檢署偵辦。 (五)不得有預留水電管線等設備設施或得以違建夾層之構造情形,並列為使用執照勘 驗項目拍照列管。並於使用執照加註:「應依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報經許可後 始得使用。」 (六)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期限增為一年。 (七)建管單位核發使用執照時,應於使用執照上加註「建築物樓層中任意加設夾層者 均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外,並負擔拆 除費用。」,起造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地政事務應依 使用執照所載,於登記簿其他事項欄加註「本建物不得加設夾層,違者無條件拆 除,並負擔拆除費用」。
  • 三、已領有建照,施工中,未領使照者: (一)公告其建照號碼、建築地點、起造人、設計人、承造人資料。並於使用執照加註 「本建築如擅自違建夾層一經檢舉查報即以新違建認定,即報即拆」。使用執照 核發巡查列管期限增為一年。 (二)對出售違建夾層屋之建商及代銷業者涉有詐欺時,依法予以函送地檢署偵辦。 (三)建管單位核發使用執照時,應於使用執照加註『建築物樓層中任意加設夾層者均 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外,並負擔拆除費用 。』,起造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地政事務所應依使用 執照所載,於登記簿其他事項欄加註『本建物不得加設夾層,違者無條件拆除, 並負擔拆除費用』。
  • 四、建築物已違建夾層屋者: (一)夾層屋違建曾向主管機關報備有案者,或夾層屋違建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前施工完成者,經相關技師簽証認無礙結構安全,及經建築師簽證無礙消防安 全之証明,經查核後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處理。 (二)夾層屋違建於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完成者,且未曾向主管建築機關報備者,一 律查報拆除。 (三)對出售違建夾層之建商及代銷業者涉有詐欺之嫌時,移送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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