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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550063873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5087214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2-2條條文;並自115年5月31日施行
  • 第 12-2 條
    年滿七十歲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受舉發 後經公路監理機關以寄發通知方式施以勸導,於三個月內依規定完成換發 新照或自願繳回駕駛執照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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