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傷亡醫恤福利濟助金給與基準如下: (一)醫療撫恤: 1.患病者:得憑服務證明,由公立或指定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 院所給予優待治療。 2.因公受傷:給予全部醫療費或由指定之公立醫院免費治療。 3.因公失能:除按前款規定外,並依下列失能等級給與一次慰問金 。 (1)全失能者:給與一百二十個基數。 (2)半失能者:給與六十個基數。 (3)部分失能者:給與四十個基數。 前項失能等檢定,依公教人員保險法有關失能等級檢定之規定, 由公立醫院鑑定書請領。 4.因公死亡者:給與一次撫恤金一百二十個基數外,並支付殯葬費 ,最高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5.因公失能,於一年內因傷致死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恤金 基數及支付殯葬費。所稱「因公」係指義警、民防、義交、義消 人員在編組、訓練、演習、點校、服勤及救災時而言。其係冒險 犯難或執行危險勤務致失能或殉職者,並加一次慰撫金百分之五 十。 前項 3.、4.、5. 各個基數金額,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訂定之勞 工最低工資為基準。 (二)福利濟助: 1.生育濟助:第一胎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第二胎四千八百元,第三 胎六千元(第三胎以上均濟助六千元)。 2.結婚濟助: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參加編組入團隊之後第一次結 婚(非與原配)為限。 3.直系親屬或配偶喪葬濟助:新臺幣三千元。 4.本人非因公死亡濟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5.本人因病住院三日以上三十日以下者,每日濟助新臺幣三百元, 每年濟助合計以不超過三十日為限,並須持公立醫院或健保指定 之特約醫院住院證明。但非因疾病施行違反生理手術或整型、整 容及因不正當行為而致傷害或疾病者,不予濟助。 6.本人非因公意外至失能者,濟助新臺幣八千元。 7.其他為提高團體士氣、鼓舞工作情緒,對災害濟助、病困慰問及 協勤有功,報經本府警察局或消防局局長核准者,酌贈慰問金, 但以本人為限。 8.退職、退隊之義警、民防、義交、義消人員見義勇為協助警察或 消防勤務,以致傷(失能)亡者,參照本要點規定,簽請本府警 察局或消防局局長核定後酌情發給濟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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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4-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7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警防字第1153079166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115年7月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