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要點所稱消防人員係指本府消防局編制內員工,本市義勇消防組織編制人員及服消防 役人員。
- 五、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委員十 一人至二十一人除由本府消防局局長及財政局、主計處、人事處各派代表一人兼任外, 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聘兼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消防局局長兼 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相關業務。並設業務、會計、出納等三組,各組組長分由 本府消防局搶救科科長、會計室主任、後勤科科長兼任,另置幹事若干人,協助辦理有 關業務。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 七、本基金在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北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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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2003
臺北市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3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304359700號函修正發布第3、5、7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