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本基金在本府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 八、本基金濟助對象以消防人員搶救災害遭致傷亡或其他因公傷亡者為限,濟助金額標準如 左: (一)消防人員因搶救災害,或執行緊急救護而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濟助金新臺幣三百 四十五萬元,其他因執行職務或服一般勤務發生意外事故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濟 助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消防人員搶救災害、執行緊急救護、其他因執行職務或服行一般勤務中受傷成殘 者: 1.全殘者:發給濟助金新臺幣三百四十五萬元。 2.半殘者:發給濟助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3.部分殘廢:發給濟助金新臺幣九十萬元。 (三)消防人員搶救災害或執行緊急救護、其他因執行職務或服行一般勤務中受傷者: 1.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濟助金新臺幣 六萬元至十萬元。 2.傷勢嚴重住院有殘廢之虞者:發給濟助金新臺幣五萬元至八萬元。 3.傷勢嚴重住院者:發給濟助金新臺幣三萬元至六萬元。 4.受傷住院者,發給濟助金新臺幣一萬元至四萬元。 前項第二款殘廢等級之認定均按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濟助對象如自受傷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殘廢程度加重者,按加重程度補發給濟助金, 但殘廢程度加重致死亡者,得發給死亡濟助金,惟應扣除已領殘廢濟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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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2003
臺北市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95)府人一字第09530014100號函修正發布第7、8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