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要點所稱消防人員係指本府消防局編制內員工、本市義勇消防組織編制人員、服消防 役人員及依消防法第三十一條被調度、運用之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 、救護人員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應消防機關要求救災救護之「人民」。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5-2003
臺北市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3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臺北市政府(95)府人一字第095301888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