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掌理本市各級學校之研習、輔導及 諮詢服務等事宜。
- 第 3 條本中心置主任,承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4 條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教務組 掌理研習計畫之擬訂、研習人員之遴選、研習資料之編印、課 程編排與實施、研習人員成績之評定及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二 輔導組 掌理研習人員生活輔導、品德考核、聯誼活動、追蹤輔導,暨 教師諮詢服務及有關教育輔導等事項。 三 研究組 掌理教育問題之研究、教學資料之蒐集、研編、出版、教具之 研製與推廣及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四 總務組 掌理文書、事務、出納、保健及不屬其他各組之事項。
- 第 5 條本中心置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編審、輔導員、組 員、技術員、書記。
- 第 6 條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7 條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本中心得視研習需要,聘請講座、生活輔導員及教學演示人員。
- 第 10 條本中心得商請適當之學校為實習學校。
- 第 11 條本中心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主任。 二 秘書。 三 組長。 四 主任指定之其他有關人員。
- 第 12 條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臺北市政 府教育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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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82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2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41666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