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立兒童交通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教育局局長之命,綜 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3 條本館設左列各組,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 推廣組:掌理交通安全教育之規劃、推廣、輔導,教具教材研究與製作 ,視聽教育、圖書、諮詢服務等事項。 二 營運組:掌理園區交通設施規劃及營運,館內交通文物陳列展示,解說 導覽,機電維護及接待服務等事項。 三 總務組:掌理文書、印信、財產、事務、營繕、出納、票務、環境景觀 及其他不屬於前二組之事項。
- 第 4 條本館置秘書、組長、技正、組員、技士、辦事員、技佐、書記、雇員。
- 第 5 條本館設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8 條本館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主持,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館長。 二 秘書。 三 組長。 四 會計員。 五 人事管理員。 六 經館長指定之其他有關人員。
- 第 9 條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館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 局核定;丙表由本館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 第 10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