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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7-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3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8年3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8)北市教七字第8821198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師生飲食營養均衡及衛生安全,特訂定本作 業程序。 國中以下學校應確實遵照本作業程序辦理;高中職以上學校於衛生品質方面仍應遵照本 作業程序辦理外,其餘得參照辦理。
  • 二、為明確規範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員生社)販賣食品(以下簡稱校園食品 )品項,本局於每學年度開始前編印「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 販賣食品及供應廠商規定手冊」(以下簡稱校園食品規定手冊)。
  • 三、員生社販賣食品時,應依當學年度公告之「校園食品規定手冊」及「臺北市各級學校員 生消費合作社設置管理要點」與供應廠商簽訂員生消費合作社販賣食品合約(如附件一 )。
  • 四、為提昇校園食品之品質、營養及衛生安全,本局得設校園食品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諮 委會),以統籌規劃校園食品之審查及評鑑等相關事務。 諮委會由相關政府機關、公益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由 本局另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諮委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有關校園食品品項、品質規格、衛生安全及營養成分基準之訂定。 (二)協助有關校園食品之品質規格、衛生安全、營養成分及供應廠商資格之審核及評 鑑。 (三)作成各項校園食品之審核及評鑑結果資料,建議有關校園食品品項及供應廠商於 校園食品規定手冊上之登錄、修正或刪除。 (四)本作業程序有不明確或爭議之審議。 諮委會委員執行前項任務時,採公開開會討論;開會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表 決時,須有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通過。
  • 五、本作業程序用語說明如下: (一)糖類:係指單醣、雙醣之總稱。 (二)碳水化合物:係指包括單醣、雙醣、寡醣及多醣之總稱。 (三)天然果汁:係指由新鮮成熟果實直接榨出,未經稀釋發酵之純粹果汁或由濃縮果 汁稀釋復原成如前述之果汁者,並合於中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2377之天 然果汁定義者。 (四)鮮乳:係指生乳經加溫殺菌包裝後冷藏供飲用之乳汁,並合於 CNS3056之鮮乳定 義者。 (五)保久乳:係指生乳經高壓滅菌或超高溫滅菌後,以瓶(罐)裝或無菌包裝供飲用 之乳汁,並合於CNS13292之保久乳定義者。 (六)包裝飲用水:係指以密閉容器包裝可直接飲用之水。但不包括礦泉水及碳酸飲料 水類添加礦物質與二氧化碳之產品,並合於CNS12852之已包裝飲用水定義者。 (七)礦泉水:係指以密閉容器包裝可直接飲用之天然礦泉水,不包括添加礦物質製成 之飲用水,並合於CNS12700之包裝礦泉水定義者。 (八)飲品:係專指天然果汁、鮮乳、保久乳、包裝飲用水和礦泉水等五種液態食品。 (九)點心:係指用於補充正餐之不足,且含有適量蛋白質及其它營養素之食品;其熱 量較正餐為少,具有補充營養及矯正偏食的功用。但其形狀、口味及顏色不得類 似零食。 (十)零食:係指偶爾用來滿足口慾,或達到社交功能之食品,非每天應吃之食物。
  • 六、校園食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屬本作業程序所稱「點心類」或「飲品類」,不得為「零食類」。 (二)衛生品質 1.衛生安全應符合現行食品法令相關規定。 2.以取得CAS或食品GMP標誌任證者為限。但麵包、糕點得暫不在此限。 3.衛生品質應有具公信力檢驗機構之檢驗證明。 (三)營養品質 1.每一份零售單位包裝僅限一份供應量。 2.飲品及點心食品一份供應之熱量應在二五0大卡以下,其中由脂肪所提供之熱 量應在百分之三十以下(但鮮乳、保久乳、蛋及豆漿得不受上述脂肪熱量比例 限制);添加糖類所提供之熱量應在百分之十以下(但優酪乳、豆漿之添加糖 量可佔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以下);校園烘培食品(麵包、餅乾、米製品)油 及糖所提供熱量之總和不得超過總熱量之百分之四十,且油、糖個別所佔之熱 量亦不超過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鈉含量應在四00毫克以下。 3.應使用鮮度良好之天然食材,不得過度使用著色劑及調味料,且不得使用代糖 或代脂。 4.營養成分應有具公信力檢驗機構之檢驗證明。 (四)營養標示內容與格式 1.校園食品營養標示應含:每份供應量(克)、熱量(大卡)、脂肪(克)、碳 水化合物(克)、糖類(克)、蛋白質(克)、納(毫克)等營養成分。 2.「營養標示」應直接印刷於包裝上。但經諮委會同意後,得暫採用標籤外貼方 式,貼紙位置不得蓋住現行法令規定應標示之項目。 3.營養標示應依規定項目及格式辦理(如附件二)。 4.標示項目不得自行增刪,標示順序不得調換,且必須加框。 5.營養標示以中文或中、外文並列。 6.使用字體不得小於二毫米。 7.供應量與熱量之單位取至個位數;營養成分有效數字之小數點取至第一位。 8.成分含量少於0.05單位,應一律以「微量」標示。 9.各項營養成分之標示值應正確合理,實測值與標示值間之差異,不得超過標示 值之百分之二十五,且實測值不得違反前述營養品質之規定。 10.以冷凍儲存方式供應之校園食品,應在其包裝外箱或銷售場所明顯處,增加標 示前述之營養成分。 (五)零售包裝標示應符合現行食品法令及本作業程序之相關規定。 (六)供應與販售規範 1.以冷凍儲存方式供應之校園食品應為熟食,包裝上必須明顯標示「冷凍」字樣 ,且於工廠儲存、配送及學校儲存期間,食品品溫均應維持在攝氏零下十八度 以下。 2.以冷藏儲存方式供應之校園食品,包裝袋必須明顯標示「冷藏」字樣,且於產 品製造後至販售期間,食品品溫均應維持在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 3.以熱食供應之校園食品,品溫應維持在攝氏六十五度以上,且僅限當天販售, 禁止將賸餘品於次日再行復熱販售。 (七)不得有「營養素強化」或含食品特定成分等訴求字樣,或附送贈品等促銷活動。
  • 七、校園食品之申請審查登錄,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應向本局委託之受理單位辦理申請與登錄事項。 (二)廠商申請校園食品供應,應填具如附件三之申請表,如為食品GMP或CAS業者,應 備齊如附件四之文件;非食品GMP或CAS認證之麵包、餅乾及糕點廠商亦應檢附附 件五之文件。 (三)諮委會對於廠商所提供之營養成分分析結果質疑時,得要求廠商提供該項產品之 配方,作為審核之參考。諮委會應對廠商所提供之配方予以絕對保密。 (四)登錄資格之有效期限為二年,品質不良得撤銷登錄資格。
  • 八、校園食品販售品質之查核與處理 (一)登錄於校園食品規定手冊的食品製造廠商自登錄日起,應接受本局不定期查核工 廠之製造作業、品質管制、衛生管理情形及抽驗產品,廠方不得拒絕或延誤。 (二)本局得組成「校園食品抽樣小組」,成員包括:食品GMP 、CAS 執行單位、受理 單位及本局等單位之代表;不定期赴校,會同校方代表一名(校長、員生社理事 主席或經理)進行抽樣。抽樣後應共同簽署「校園食品委託檢驗單」,委託具公 信力之檢驗單位檢驗,檢驗費用由廠商負擔。 (三)品質不良之校園食品依下列原則處理 1.校園食品抽驗結果不符合衛生安全規定時,依「臺北市立公私立各級學校員生 消費合作社經營管理手冊」及相關規定辦理。 2.違反其他規定者,記缺點一次,並通知廠商限期改正,如於期限內缺失仍未改 正,或一年內累計缺點三次者,除取消該項產品之登錄外,且非經一年不得重 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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