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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2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秘字第09215297600號函修正發布第1、3點條文;增訂第20點條文;並自92年7月1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為執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之規定,以 保障行政程序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三、閱卷,除當事人外,其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亦得申請之。 前項所稱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如下: (一)行政程序之進行或最後決定影響其公、私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而尚未參加該 行政程序者。 (二)為其他訴訟、偵查或行政程序中之當事人或參加人,其於該其他程序上之公、私 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存在或不存在,與本行政程序有關聯者。 (三)其他確能舉證證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
  • 二十、一般民眾申請閱覽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四條規定之資訊時,準用本要點之規定。但第 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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