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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2 年 10 月 05 日
中華民國82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82)北市教一字第52166號函修正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加強輔導本市高職適應欠佳學生,以增強其信心,提高學習興趣, 健全人格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市各公私立職業學校暨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及補校,對於適應欠佳學生,除秉承教 育輔導之理念悉心輔導外,應依照有關輔導辦法、訓導獎懲辦法暨本要點審慎處理。
  • 三、適應欠佳學生輔導程序如下: (一)確定輔導對象。 (二)導師、輔導教師或有關教師、輔導教官,採個別或團體方式積極諮商輔導,均應 有輔導紀錄,並適時聯繫家長。 (三)選定個案進行個案研究,並召開個案研究會議,實施群體化輔導。個案研究步驟 如下: 1.確定輔導對象。 2.蒐集有關資料。 3.描述並界定問題行為。 4.分析與診斷。 5.發展輔導策略,實施輔導。 6.檢討與建議。 7.追蹤輔導 (四)超越經驗及能力範圍之個案,協商有關機關支援或轉介。 (五)必要時得採春暉密集輔導方式辦理。
  • 四、個案研究會議由主任輔導教師、生活輔導組長、訓育組長、輔導教師、輔導教官、導師 及有關任課教師或其他相關人員組成,由主任輔導教師主持。
  • 五、學校輔導適應欠佳學生時,對應予退學、轉學及留級學生,須經由必要之輔導程序輔導 之,若經輔導未見效果者,得提交個案研究會議議決後,送請訓導會議依法處理,對於 應予退學學生,學校應通知少年輔導委員會等有關機關。
  • 六、訓導會議於處理適應欠佳學生問題時,應請主任輔導教師與有關輔導教師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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