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各校學習輔導費用收支原則如下: (一)各校應依臺北市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辦理收退費。 (二)各校應依臺北市中等學校學習輔導費支用注意事項支用各項費用。 (三)經政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或家境清寒學生得免收或酌減學習 輔導費用。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3-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職字第1153069829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7.01
115年06月02日修正第5點條文之附表,自115年07月0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