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係指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用技藝或輔導升學為 目的,對外公開招生、收費、授課之短期補習教育機構。
- 二、凡設置補習班者,均須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申請立案登記。
- 三、補習班除醫學類科不得設置外,得設置之類別如左: (一)技藝類:包括有關農、工、商、資訊、家政、藝術、運動等。 (二)文理類:包括法政、經濟、語文、升大專、升高中及其他。
- 四、補習班名稱應標明所設立之類別或科目,以資識別,並不得以國名、地名為班名。學校 、機關、團體附設者應冠以主體名稱。 前項得附設補習班之團體不包括公司在內。 同一性質之補習班,在臺北市區域內,不得使用相同名稱。 為保障各補習班班名專用權,各補習班得予奉准立案後,依商標法規定,逕向經濟部申 請註冊登記。
- 五、補習班每期修業期限超過六個月者,應比照學校分為上、下兩學期註冊。
- 六、補習班應具之設備與條件: (一)應有固定及合於左列使用規定之班舍。 1.其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應為一般服務業-營業性補習班。 2.具有使用權之證明書,其如係租用房屋者,應附二年以上之租約。 3.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 合有關法令規定;其總面積不得小於七十平方公尺,教室面積並不得少於三十 平方公尺,每一學生所得使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一.二平方公尺。 同一棟大樓內補習班學生人數,視其建築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 得限制補習班之設立及其學生人數。 (二)教室應依補習班性質置備教學及安全之必要設備,其設置標準應參酌有關學校類 科設備標準設置,其規格與數量應符合教學需要。 (三)圖書、儀器、掛圖等教學器材應根據教學及實習需要置備。 (四)技藝科目應有實習或訓練之器材、場所,其設置標準應參酌有關學校類科設置標 準設置,並注意安全措施。特別訂有設立標準者,從其規定。
- 七、補習班應有設班基金,其數額依教育部頒短期補習班設班基金數額對照表之規定(如附 件一),並應以補習班名義專戶存儲金融機構,作為日後改善教學設備之用;非經教育 局核准,不得動用,核准動用後,應予補足。
- 八、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均不得設立補習班或擔任班主任。外國人非以學生簽證而取 得外僑居留證者,得設立補習班,但班主任應以本國人擔任。
- 九、班主任應為專任,除應年滿二十歲並設籍臺北市外,應具備左列資格: (一)技藝補習班。 1.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者。 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各該科技能而持有證明文件者。但理燙髮、美 容、縫紉、車繡、編織、插花、烹飪等補習班得為國中或初中以上畢業,並具 有各該科技能而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文理補習班: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經中小學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者。 設立人具有班主任資格者,得兼任班主任。
- 十、補習班設立程序如左: (一)申請籌設: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擬具設班計畫書,連同有關文件向教育局 申請籌設。 前項設班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1.宗旨。 2.名稱、類別、班數。 3.班址及班舍位置略圖。 4.教學科目表。 5.教學課程進度表。 6.設班經費概算表。 7.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技藝補習班,應另檢附班主任有 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8.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之使用執照及班舍平面圖。 9.組織章程及學則。 前項設立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推舉一人為代表。共同設立人最多以九人為限。 (計畫書及有關文件格式如附件二) (二)申請立案:補習班經核准籌設後,應由設立代表人於六個月內檢具左列表件向教 育局申請立案: 1.立案申請書。 2.擬聘教職員履歷名冊(應檢具學經歷及身分證影本)。 3.設班基金一年以上(含一年)定期存款證明文件。 4.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5.財產目錄表(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用品)。 6.設立人代表人照片二張。 (申請立案有關文件格式如附件三)
- 十一、補習班核准立案後應刻製鈐記(格式如附件四)一顆並拓製印模一份函報教育局核備 。
- 十二、補習班核准立案後,如有左列變動事項,應檢具有關文件,報教育局核准。 (一)班主任之變動: 1.變更申請函。 2.新聘班主任學經歷及身分證明文件。 3.技藝補習班班主任另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二)班址之遷移: 1.變更申請函。 2.新班舍位置略圖。 3.新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4.新班舍建築物使用執照及班舍平面圖。 5.財產目錄表。 6.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人代表人照片二張。 7.共同設立人留局印章印模。 (三)更改班名 1.變更申請函 。 2.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代表人照片二張。 3.原補習班變更班名切結書。 (四)設立代表人之更動: 1.變更申請函。 2.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代表人照片二張。 3.補習班變更設立代表人切結書及會議記錄一份。 4.新設立代表人學經歷及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變更共同設立人代表,應以原共同 設立人間之變更,且以一次為限)。 5.原設立人名冊。 (五)換發立案證書: 1.換發立案證書申請函。 2.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代表人照片二張,原立案證書遺失者應有登報聲明作廢啟事 及設立代表人切結書。 (六)班舍(級)之增減: 1.變更申請函 。 2.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代表人照片二張。 3.新增班舍位置略圖。 4.新增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 5.新增班舍建築物使用執照及班舍平面圖。 6.教師履歷名冊。 7.教學科目表。 8.基金一年以上定期存款證明文件。 9.財產目錄表。 (七)科目之增(減)。 1.變更申請函 。 2.教學科目表。 3.班主任學經歷證件及(技能證明)。 4.變更班名切結書。 5.基金一年以上定期存款證明。 6.原立案證書及設代表人照片二張。 (八)修業期限及課程之變更: 1.變更申請函。 2.教學科目表。 前項第一至七款由設立人為之;第八款由班主任為之。 (申請異動有關文件格式如附件五)
- 十三、補習班經教育局撤銷立案者,一年內不受理原設立人或就原址設立補習班之申請。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8-3003
臺北市公私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異動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3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3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83)北市教四字第59582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