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輔導新建動物園基地拆遷戶(以下簡稱拆遷戶)就 業之優惠措施,特於臺北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動物園)基地內設臺北市立動物園園外 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由拆遷戶優先使用營業。並維護動物園地區整體環境景 觀,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服務中心之使用與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 三、服務中心管理權責劃分如左: (一)服務中心土地、建築物、使用業務以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主管機關 ,動物園為執行機關。 (二)服務中心外圍攤販取締及公共秩序維護,由本府警察局協助駐衛警辦理。 (三)服務中心環境衛生督導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 (四)服務中心食品衛生之檢查,由本府衛生局辦理。
- 四、服務中心之營業項目依經營型態劃分如左: (一)鋪位個別單獨經營,其營業項目為簡便餐點、飲料、食品、水果、花卉、土產、 手工藝品、紀念品、書刊、照相器材及其他經教育局核准之項目。 (二)整體規劃聯合經營或聯合委託經營,其營業項目如左: 1.百貨用品類: 服飾品、皮件、鐘錶、眼鏡、古玩、藝品、珠寶、首飾、禮品、日用百貨、花 卉、體育用品、釣具、土產、美容美髮及化妝美容用品、清潔器材、皮箱、鞋 類。 2.食品、餐飲類: 餐廳、咖啡館、小吃店、各種食品飲料、水果、便利商場。 3.文教類: 書報、雜誌、攝影照相器材(含沖洗業務)、文具用品、唱片卡帶、錄影帶、 小型劇場、動感電影、手工藝品、紀念品。 4.娛樂類: 保齡球場、兒童樂園。 5.其他類: 醫藥保健用品、醫療器材、健康用品、寵物及相關食品用品、停車場、旅遊諮 詢服務。 6.非營利公共服務類: 金融服務、郵政服務、醫療服務、傷殘老弱服務、電信服務、文化服務。 前項營業種類應分類、分區編號,以便管理。唯娛樂類樓地板面積不超過百分 之二十五,且營業時間不超過二十二時三十分。
- 五、服務中心鋪位優先提供動物園用地內拆遷戶使用,此項優先權以一次辦理為限。 謄餘鋪位除本府專案核准者及配合參與聯合委託經營者外,以公開招標為原則。
- 六、使用費比照市有房地出租有關規定及依鋪位區位、面積訂定使用費額,並得視實際情形 予以調整。如遇土地公告地價、房屋評定現值或租金率調整時,應隨同調整。
- 七、使用期間以三年為限,期滿時原使用人有優先使用權,其有意繼續使用者,應於期滿前 二個月辦理換約。但聯合委託經營,以聯合委託經營契約所訂期間為準。
- 八、使用服務中心鋪位應向動物園申請,經核准並訂立使用契約後,始得進入經營。
- 九、使用費收入一律解繳市庫。
- 十、服務中心鋪位限一戶使用一鋪位,應自行經營,或報經動物園報請本府核准後聯合經營 或聯合委託經營。 前項聯合經營或聯合委託經營採使用人三分之二多數決為之。如少數使用人妨礙或拒絕 參與聯合經營或聯合委託經營而影響服務中心整體發展時,經溝通無效後,應終止其使 用契約。
- 十一、使用人不得私自轉讓、分讓、頂讓、變更鋪位位置、規格、營業項目或無故停止營業 。但使用人因故無法經營時,得向動物園申請將使用權轉讓與他人。
- 十二、使用人需增加裝置或設備時,應繪製圖樣,敘明理由向動物園申請經報請本府核准後 始得為之。 前項自行添置之設備,於契約屆滿不繼續使用或終止契約時,應即無條件自行拆除, 並回復原狀,違者由動物園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聯合經營或聯合委託經營因基於整體規劃,對原建物必需整建及增建時,在不影響動 物園之經營管理原則下,提出規劃報告暨細部設計等有關資料向動物園申請經轉報本 府有關單位核准後為之,聯合經營或聯合委託經營終止後,其整建增建建物不予復舊 並納入市有財產列管。 第三項聯合經營或聯合委託經營可將服務中心地下室停車場一併列入整體規劃。
- 十三、具拆遷戶身分之使用人於使用期間死亡者,繼承人應自繼承開始六個月內申請使用, 其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共同推舉一人為之。
- 十四、使用人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鋪位依法應辦理營利事業等登記者,俟辦妥登記後,始得營業。 (二)不得販賣私菸、私酒或其他違禁或有礙身心健康之物品。 (三)不得賭博或有妨害風化、衛生、公共秩序之行為。 (四)不得存放危險性油料、爆炸物及易燃物品。 (五)不得就鋪位使用權設定擔保。 (六)不得於鋪位騎樓及週圍擅自張貼廣告、懸掛商品或擺設桌椅、堆置雜項物品, 晾晒衣物。 (七)不得以服務中心鋪位作為住宅。 (八)不得損壞公有建築物或其他固定設備。 (九)不得使用非公制度量衡器。 (十)營業物品及設備應在店內排整齊,不得越界佔用通道及叫賣或流動兜攬。 (十一)陳售之貨品應公開標價及實施不二價。 (十二)營業人員應服裝整齊,服務態度良好。 (十三)應於適當處所自備不漏水有蓋容器貯存廢物。 (十四)應遵守管理員之管理與指導。 (十五)應按月繳清分攤之水電費、垃圾代運費。
- 十五、動物園派員負責執行左列各款業務: (一)服務中心秩序之維持。 (二)督導服務中心環境衛生之維護。 (三)鋪位使用費之催繳。 (四)其他有關管理及交辦事項。 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職務,必要時得請當地警察、環境保護局人員協助執行。
- 十六、經營鋪位業績優良或使用人協助服務中心之管理有重大貢獻者,由教育局予以表揚。 績效特優者,得報由本府予以表揚。
- 十七、使用人有左列情事之一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業或終止其使用契約。 (一)積欠使用費逾二個月經催告不於限期內繳納者。 (二)違反第十一點及第十四點規定者。
- 十八、使用人違反本要點規定者,除依有關法令處罰外,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
- 十九、園外服務中心得成立自治會,負責執行左列事項: (一)鋪位營業秩序之維持。 (二)環境清潔之管理。 (三)會費之收繳。 (四)違規營業之查報。 (五)其他有關管理及交辦事項。
- 二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動物園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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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3001
臺北市立動物園園外服務中心鋪位使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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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86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6)北市教四字第8620027300號函修正;並自86年1月26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