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十、臺北市設立之行政法人得參考本規範,就實際執行公共事務情形自 行訂定相關廉政規章。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3-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政三字第1153004369號函增訂第20點條文;並自115年6月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