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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5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135081號令修正公布第71-1條條文
  • 第 71-1 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裝置容量一百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廠、 一百二十萬瓩以上之火力發電廠之主要發電設備、燃料輸儲設備、控制室 、開關場、資通訊機房,或特高壓以上輸電、變電設備、調度室,或海底 電力電纜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底電力電纜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 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 一、無償留供公用。 二、廢棄。 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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