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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4-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88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4636700號令修正發布第1~4、6、7、9條條文
  • 第 1 條
    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促進內湖輕工業區(以下簡稱本工業區) 土地之整體利用,引進產業,改善本市區位環境,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市政府建設局。
  • 第 3 條
    本工業區之土地,限供本辦法規定之使用。
  • 第 4 條
    左列產業得在本工業區內設立: 一、第二種工業區: (一)汽車修理業。 (二)金屬製品製造業。 (三)機械設備製造業 (四)電力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 (五)前四款行業之相關工業。 (六)第二款得設立之產業。 二、第三種工業區 (一)印刷、製版、裝訂業。 (二)針織、成衣及服飾製造業。 (三)乙種汽車修理業。 (四)使用雷射、光電加工之工業,及光學相關工業。 (五)使用高週波機之工業。 (六)科學儀器及其他精密儀器製造業。 (七)電子產品、資訊設備及其零組件製造加工業。 (八)半導體製造加工業(具備離子擴散爐之晶圓製造工業除外)。 (九)通信機械製造業。 (十)電氣器具製造修配業。 (十一)鐘錶製造業。 (十二)塑膠製品加工業。 (十三)化妝品製造業。 (十四)唱片製造業。 (十五)家具製造業。 (十六)玩具製造業。 (十七)液化石油氣汽車改裝廠。 (十八)珠寶及貴重金屬製品製造業。 (十九)食品製造業。 食品製造業含冷凍調理食品(魚介食品除外)、麵食烘焙業、糖果製造 業、即食餐盒食品、特殊營養食品、飲料製造業(酒類釀造除外)。 三、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社區遊憩設 施、飲食業、日常用品零售業之飲食成品、糧食、水果、金融保險業及 醫療保健服務業;社會福利設施:附設托兒、托老設施;公共事業設施 之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四、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四十三條之一之策略性產業。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 第 6 條
    本工業區內之產業興辦人,資金如有不足,得請主管機關協洽銀行給予優惠 融資。
  • 第 7 條
    本工業區內產業應依法妥善設置公害防治設備及污水處理設施,其廢水應經 處理符合排入污水下水道之下水水質標準。
  • 第 9 條
    本工業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辦法修正通過後三年內興建或出售。 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六條課徵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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