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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5-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農字第09730326700號函修正發布第7、8、16、19、20、22、23點條文;並自函頒之日起施行
  • 七、會有可單獨供建築使用之土地,得就下列方式擇一最佳方案,以增加收益: (一)自建房屋出租。 (二)提供自有土地與他人合建或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與他人共同開發。 (三)自有土地與鄰接土地共同開發。 (四)公開標售。 前項使用應於同一處理方式中,依其地點、地形、面積及投資環境等就自建大樓、共同 開發及調整地形之財務計畫、開發方式及分配原則之效益、利弊等因素分析比較,選定 最佳方案據以處理。 第一項第二款之處理方式應以公開招標為之,並應依原訂計畫有效運用。 前項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與他人共同開發之規定,由水利會擬訂,提送會務委員會審定, 報產業發展局備查。
  • 八、會有土地有妨礙都市發展且依省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屬於畸零地之非事業用土地,依 下列方式處分: (一)面積在一六五平方公尺以下者,以不低於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再加一定百分比方 式讓售鄰接地所有權人;鄰接地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時間內申購,或不願申購,或 有數人爭購無法協調時,應以公開標售方式辦理處分。 (二)面積在一六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依公開標售方式處分,並通知鄰接地所有人參 與投標。 (三)地形狹長之畸零地,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編定為文教區者,作為文教或公益 用途時,得不受面積之限制,水利會應提會務委員會決議其處分方式後,報產業 發展局核定。 前項各款之標售或處分底價,不得低於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再加一定百分比。
  • 十六、會有與私人共有之土地,依法不得分割、分割後無法單獨使用或會有持分面積在一六 五平方公尺以上,且會有持分面積在二分之一以上者,水利會得視需要辦理承購。 前項土地承購,水利會應將查估價格及相關資料,提送會務委員會審定後,報產業發 展局備查。
  • 十九、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之出租期間,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 (二)土地:十年以下。 租賃期限屆滿時,得另訂契約。 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租金率,由水利會參酌有關法令規定及實際情形擬訂,提報會務 委員會審定後,送請產業發展局備查。 依本要點第七點規定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處分之會有不動產,其設定期間得不受第一項 各款規定。
  • 二十、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處分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水利會應設查估小組,查估出售會有不動產之價格。 (二)擬處分之會有不動產,應編造處分清冊,提經會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報產業發 展局備查,但依第七點方式處理之案件,應報市府核定後辦理。 (三)標售不動產時,應於七日前登報公告二日以上,並在門首公告五日以上。 (四)標售畸零地時,應以雙掛號通知鄰接地所有權人。 查估小組設置要點由水利會擬訂,提報會務委員會審定後,報請產業發展局核定。
  • 二十二、本要點所稱之「一定百分比」,由水利會擬訂,提送會務委員會審定後,報產業發 展局核定。
  • 二十三、水利會為促進土地整體有效處理及運用,對於情形特殊者,得依個案訂定處理計畫 ,送會務委員會審定後,專案報產業發展局轉本府核定後處分。 前項處理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現況及處理理由。 (二)最佳處理方式之評估。 (三)處理程序。 (四)財務分析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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