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副主任一人由本府建設局局長兼任,並 置業務人員八人至十一人,由本府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調用五人至七人、聘(僱)用三人 至四人,其中一人兼任執行長,依規定辦理輔導服務業務有關及相關幕僚作業。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1-2002
臺北市中小企業輔導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0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3年10月12日臺北市政府(93)府人一字第093228483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