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交通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左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科:掌理本市停車策略、路邊停車場之規劃管制、公有路外停車場 興建計畫、停車場用地之徵收撥用與地上(下)物之拆遷補償、利用空 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及依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辦理獎勵民間投資 興建公共停車場案件之審查等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停車場工程之設計、施工、考工、檢驗、驗收及申請停車 場建照預審等事項。 三 第三科:掌理公有收費停車場營運規劃,營運業務運作管理、票證管理 、營收、統計、分析、停車場接管、設備維護、管理、督導、考核,停 車場經營業之登記、管理、舉證裁處、移送以及委託經營業務規劃、執 行,營收統計等事項。 四 第四科:掌理公有路邊、路外停車場收費與管理、協助執行違規停車舉 發、委託租用民間拖吊業務等事項。 五 秘書室:掌理文書研考庶務、印信典守、出納、檔案、財產管理維護工 程發包及不屬其他科、室等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專員、 副工程司、股長、幫工程司、區隊長、科員、工程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 、書記。
- 第 5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 項。
- 第 6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處視業務需要,得設工務所,品質控制室,所需人員由本處總員額內調兼 。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 10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 五 科長。 六 主任。 七 其他處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 第 11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 府交通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核 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