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有效利用駕駛訓練設施,提供車輛及場 地於假日供申請使用,特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使用對象: (一)各機關學校及公、私法人,因業務需要,自辦或委辦駕駛員甄試者。 (二)本中心各班期學員受訓滿三星期以上者。 第二款申請使用者,應使用本中心教練車並由本中心汽車駕駛教練擔任指導人員。
- 三、使用時間及地點:國定假日及星期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於本中心場地。
- 四、申請人應於使用日期三日前,檢附左列文件提出申請,經本中心同意並一次繳清各項費 用後,始得使用。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同意書(如附件二) (三)機關學校或公、私法人應檢具公函,學員應檢具學員證。(驗畢歸還)。
- 五、收費標準: (一)車輛及場地使用費: 聯結車每小時八00元。 大客車每小時六00元。 小客車每小時三00元。 (二)教練指導費:每小時二三0元。 (三)會議室使用費:每場次(以四小時計)使用費一二00元。 (四)各機關學校及公、私法人委辦甄試,主試或面試人員每小時鐘點費八00元。監 場或工作人員每小時鐘點費四00元。其他費用另行協商。
- 六、使用人應遵守使用時間,並依管理人員指定區域練習,嚴禁將教練車駛出場外。
- 七、使用人使用權利不得轉讓,若無法如期使用時,應於使用日期二日前至本中心辦理退費 ,逾期者已繳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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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8-3001
臺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車輛及場地假日使用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7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87)北市交四字第8722243300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