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汽車設置車廂 外廣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公共汽車,係指參加本市聯營公車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及設籍本市之公路 汽車客運業所屬公共汽車。
- 三、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除依廣告物管理辦法、臺北市廣告物管理細則及有關法令規 定辦理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 四、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應由汽車客運業者檢具廣告之申請書,註明設置位置、車牌 號碼、廣告內容等相關資料向本局申請辦理。
- 五、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之文字、圖畫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妨礙善良風俗者。 (二)歪曲事實或虛偽宣傳者。 (三)廣告菸酒者。 (四)其他違反法令規定者。
- 六、車廂外廣告之設置方式以張貼、漆繪為限,並不得加掛任何物品、變更車身原有結構或 妨礙安全門之開啟。
- 七、廣告物不得設置於車廂外正面及玻璃窗外,並不得影響安全及視線。 前項廣告物之設置,不得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加漆標識之規定。
- 八、各公車單位應保留車輛數百分之二十之車外後側廣告版面,提供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作 為政令宣導及該汽車客運業者營運促銷之用,其設置方式比照六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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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3001
臺北市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4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8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88)北市交二字第8821625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