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市公共運輸處處長兼任,置組員若干人,由交通 部公路總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臺北縣政府交通局、本府交通局與本市公 共運輸處相關人員派兼之。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交通局及本市公共運輸處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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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2008
臺北都會區市區及公路客運路線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730753100號函修正下達第4、9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