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訂定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土地資源有效利用,增進地區發展劃定所主管之臺 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用地毗鄰土地中屬聯合開發之用地,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劃定作業原則: (一)劃定方式: 1.捷運工程機構或營運機構主動辦理。 2.毗鄰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加入。 (二)劃定原則: 1.因捷運設施用地變更都市計畫案中,依都市計畫說明書應配合一併興建者。 2.因捷運設施劃設交通用地或捷運系統用地而造成所剩土地為畸零地或不能為相 當之使用者。 3.因捷運設施劃設交通用地或捷運系統用地分割而與交通用地為相同之所有權人 之毗鄰土地者。 4.可促成聯合開發基地規劃之完整性及擴大基地規模,有助於都市規劃設計、增 加開發效益,對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增進市容觀瞻交通環境顯有助益者。 5.毗鄰土地範圍,以一個街廓為原則。 前項街廓,係指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範圍內四週被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道路圍成 之土地。 (三)應備條件: 1.毗鄰土地辦理聯合開發須有毗鄰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所有部分之土地面積 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但其所有部分之土地面積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 計算。 2.毗鄰土地所有權人擬申請加入聯合開發範圍,須變更或調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者,由申請人循變更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法定程序後,再申請辦理聯合開發相 關事宜。 (四)劃定作業程序如附圖。
- 三、依本作業原則劃定之聯合開發用地,若涉及變更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時,仍應依都市計 畫或區域計畫之相關規定(如回饋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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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5 年 0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5年2月29日臺北市政府(85)府捷五字第85012848號函修正發布